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2月)

2025 0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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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府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2020年《管理办法》发布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文件精神开展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成本绩效等一系列新的财政要求和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将有关要求予以明确,通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本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工作。

同时,《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条款(作为行政处罚的通报批评条款)与新《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相抵触,需要进行调整。

      (二)修订思路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基本维持现有市级城维保障范围不变的基础上,结合“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把握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高质量发展目标,着力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城市维护项目管理的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在管理要求方面,强调了项目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标准和定额修订、数字化手段运用等。

      (三)修订内容

      (1)增加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在原有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市属城市管理执法船艇、虹桥枢纽交通中心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维护项目三方面内容。

      (2)强化项目储备

       增加了城维项目应先纳入项目储备库的要求,在储备库中酝酿成熟的项目方可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安排年度预算。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项目前期研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后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

      (3)加强财务监理

       进一步强调了财务监理(审价)制度应在城维项目从前期到审价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管理作用,并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财务监理(审价)工作的监管。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审价)制度。财务监理(审价)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和审价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定期对财务监理(审价)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4)落实成本绩效

       根据市财政对于项目成本绩效的要求,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城维项目的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分析结果应在下一年度的城维项目预算中体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财政局按照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要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日常养护类项目评价机制,并落实结果应用。

      二、《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近日,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外商投资为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外资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商务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稳外资工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外资圆桌会议、外资企业服务专班、投诉机制等各个渠道广泛收集外资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和诉求,在“外资24条”等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从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等4个方面,进一步提出了20项政策举措,形成了《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具有4个突出特点:

       一是释放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行动方案》提出,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开放试点,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提速加力,进一步压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持续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举措。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行动方案》提出,要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研究制定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政策举措,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便利创新药加快上市,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等有关措施。

       三是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行动方案》提出,要精心设计实施“投资中国”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与有关国家的双边投资促进工作组机制作用,央地协同联动开展境外投资促进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相关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新型工业化进程等举措。

       四是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关切的问题。《行动方案》提出,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外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尽快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优化药品带量采购,继续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有针对性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等举措。

      《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各项举措、各项政策措施将于2025年底前落地见效,这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外资的信心和决心。近期,按照国务院部署,商务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保障外企”工作,发挥各级外资专班作用,上门走访外资企业,现场了解企业诉求,推动解决问题,如果现场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就请地方逐级上报协调,切实解决外资企业的合理诉求。下一步,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好《行动方案》、服务好外资企业,为各国企业投资中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创造良好条件。

        三、《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市政府于2019年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即将期满。《办法》实施以来,为推动本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国家层面机构改革及本市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有关要求,市政府对《办法》进行简易修订。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持续强化对本市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支持推动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二)本次修订主要调整的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五章,共有三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是:

       (1)因机构改革名称调整,对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相关条款的机构名称进行调整。

       (2)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有关要求,对《办法》中涉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3)原《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表述为2019年出台《办法》时关于过渡期有关安排及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任务要求,目前已不适用,予以删除

       (三)本市加强交易场所管理的方式

       《办法》明确,本市将依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有关工作机制,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交易场所的清理和属地维稳,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监管,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等落实工作机制有关决策部署。

       《办法》对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和终止,规范运营,监督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协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相关专业部门及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把准入关口,加强日常监管,切实防范风险,推动本市交易场所立足现货市场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2月21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

       办法要求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同时,鼓励地方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提升机构担保实力,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中介”作用。

       该政策将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据第一财经、新浪财经等媒体报道,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这一办法,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强调其在弥补市场失灵中的作用,并要求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月3日至2月2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并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后,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均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清缴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概念、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汇算清缴情形等内容。第二章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主要明确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开展的准备工作,可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及异议申诉流程。第三章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资料留存、更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等内容,以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第四章退(补)税,主要明确汇算清缴退税条件、退税审核、账户要求、补税渠道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简易申报退税服务。第五章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汇算清缴各方责任、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纳税信用管理、信息保密、责令限期改正、处理处罚等内容,强调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法律救济权。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以及不适用《办法》的两类情形。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更加注重稳定社会预期,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其中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健全汇算清缴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清缴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办法》,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清缴;再如,《办法》基于部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对自身收入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的,税务机关提供异议申诉渠道。

       《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办法》也更加注重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清缴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清缴准备。比如,汇算清缴开始前,广大纳税人可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梳理在汇算清缴时填报的有关证据资料。以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例,本次汇算清缴于2025年3月1日开始。系统也已于2月21日开放预约功能,有在3月1日至2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需求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前提下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类情形。其中,“(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2)关于优先退税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3)关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提示提醒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展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及网站消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纳税人开展提醒,纳税人接收该消息后,应当及时补充资料或者更正汇算清缴申报,避免影响自身的纳税信用。

       (4)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文书送达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法》出台后,税务部门将切实加强汇算清缴办税辅导、完善纳税服务,持续优化个税APP各项功能,及时回应、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一如既往地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六、《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一)《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上海历来重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自2002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总部支持政策以来,截至2024年底,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016家,是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集中的城市,总部在上海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高端要素集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深入参与建设上海“五个中心”和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进一步发挥总部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总部集聚功能、提升能级,制定出台了《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考虑

       一是更加注重总部功能发挥。在继续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总部增加实质功能的支持,鼓励总部集聚研发创新、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共享服务等功能,成为多功能总部。二是更加注重高能级总部培育。鼓励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总部,设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细分赛道事业部全球总部。吸引和培育具备一定成长性的外资企业成为地区总部。三是更加注重支持政策的分类精准。建立培育型总部、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分级体系,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给予相应的支持内容;根据总部承担的功能,分类给予支持措施。

       (三)《若干措施》在加大总部资金支持方面的举措

       对升级为亚太区或事业部全球总部,新认定开放式创新平台,新增研发创新、财资管理功能,召开国际高规格商务活动的总部,分别给予一次性的升能级奖励、平台奖励、新增功能奖励和活动奖励。有关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若干措施》在提升总部研发创新功能方面的举措

       研发创新功能是指总部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主要支持措施包括:

       一是加大研发活动支持力度。鼓励总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总部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予以资助。支持总部创新项目、产品纳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区相关创新目录。支持总部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

       二是支持搭建共享式研发中心。支持总部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即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推动开放式创新平台与国资基金、产业母基金等各类基金的对接合作,加大对入驻平台创新项目的支持。鼓励总部参与本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五)《若干措施》在提升总部财资管理功能方面的举措

        财资管理功能是指总部对其成员企业开展资金归集、调拨、收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及外汇兑换等业务。主要支持措施包括:探索优化资金池规则,便利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对于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优质总部办理与境内普通账户的人民币资金结算。支持在沪银行进一步提升总部跨境支付效率。指导总部接入外汇交易中心“银企外汇交易服务平台”,支持银行在保证金、手续费、外汇期权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六)《若干措施》在便利总部人员出入境方面的举措

       为总部海外人员提供多年多次签证办理便利,对总部聘雇的外籍人才办理工作和居留许可,在“容缺受理”和延长期限方面给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家属予以落户支持。为来沪参加高规格商务活动的跨国公司高管在高层会见、往返签证、机场礼遇等方面提供便利。

         政策法规导读(2025年2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