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相关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阶段特征和结构特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衔接配合,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指导意见》明确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科技金融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绿色金融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对绿色发展和低碳转型的支持。普惠金融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体系,优化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乡村振兴、社会民生等普惠重点领域产品服务供给。养老金融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数字金融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健全数字金融治理体系。
《指导意见》从3方面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政策措施。一是提升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支持强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立足职能定位,为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提供融资支持。健全完善组织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体系、数字驱动的金融业务运营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强化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支持债券、股权、外汇等金融市场丰富产品谱系和风险管理工具,优化基础制度机制。培育金融机构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循环互动的金融市场生态,加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财政、货币、监管政策合力,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引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支持配套机制,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改革试点。
二、《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等产品;二是2024年度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5%;三是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四是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60%,且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需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指定系统提交申请,并报送纸质材料至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初核后,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工信部。工信部组织第三方复核,并会同其他部门联审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在5月10日后查询结果。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若后续不符合条件需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地方工信等部门将加强监管,对虚假申报企业取消资格并三年内禁止申请优惠。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机制,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工业母机产业发展。
三、《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近日正式公布,要求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通知》旨在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通知》要求,各地要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确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也应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通知》要求,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以及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其中,对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各地要按照国办发52号文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并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择优安排发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土地储备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同步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通知》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抽查,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年度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使用、资金偿还、项目进展等情况,联合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四、《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财政部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办法介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办法表示,专项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
五、《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主要意义
《管理办法》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制度体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
《管理办法》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八)其他税务代理。《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中所称的“纳税申报代理”“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相应调整为“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合规计划”“其他税务事项代办”“其他税务代理”。
(三)税务机关简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的具体措施
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
(四)税务机关强化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的方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对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任办税人员的,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确认任职受雇或委托代理关系。各省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多户“网眼”进行限定。
(五)税务机关创新和完善信用管理机制的方法
运用信息技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赋予信用码,采用二维码形式,形成对机构及人员的数字标识,推行“亮码”执业,促进其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六)税务机关规范对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的方式
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执业监督检查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举措。其目的是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时限要求和结果处置等内容,规范税务部门的执业检查流程。
(七)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处理和处罚的方式
税务机关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轻微的,采取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等管理措施;对情节较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等管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以及要求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等管理措施。同时,在部门规章可设立罚款的限额内,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一定金额罚款。
(八)税务机关规范税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方式
税务机关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九)《管理办法》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区别联系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暂不废止,其中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为准。
六、《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3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需要,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参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活动,经研究,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库〔2014〕183号)第八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3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规定国家和地方层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二是强化款项支付责任。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要求,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的,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措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清理拖欠力度。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投诉处理时限。规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四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二是细化反制程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是强化措施执行。规定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时,规定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
九、《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特别指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监管工作。近年来,国家持续整治涉企违规收费,总的看,涉企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收费项目逐步减少,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具有复杂性、反复性,一些领域和地区违规收费行为仍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长效治理,更好稳定各类经营主体预期、提升发展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着力健全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加大违规收费治理力度,强化防治、常治、惩治、根治,提出七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各部门、各省份都要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清单全覆盖,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二是完善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工作机制,对新出台涉企收费政策严格评估审核,对存量涉企收费政策开展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是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常态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相关收费政策并解疑释惑。
四是健全涉企收费跟踪监测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企业关切的问题,探索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等方式,引导有关涉企收费主体合理合规收费。
五是健全涉企收费问题线索收集和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问题线索闭环处理机制,综合采取市场、行业、信用监管等手段,加大对违规收费主体的惩戒力度。
六是加强相关领域收费规范,围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的企业等问题多发领域,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清理违规事项、规范收费行为。
七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快推动制定修订价格法、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指南、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度。
(三)与以往治理相比,指导意见新增特点
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与以往相比,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全链条治理。指导意见重点任务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建立目录清单和完善评估审核,事中加强常态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事后完善问题线索的收集和处理机制,形成对涉企收费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二是源头治理。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违规收费多发领域,通过规范行业管理、推进行业改革实现源头治理,同时推动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三是协同治理。指导意见注重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责任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四)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主要考虑
指导意见将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为治理涉企违规收费的突破口,要求各部门、各省份都要建立相应目录清单,把所有收费都纳入清单并对社会公开,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让违规收费行为无处遁形。同时,要求清单必须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等基本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动态调整,让企业明明白白、一目了然。
(五)完善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工作机制的主要考虑
从政策层面更好把住“第一道关口”,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
对于增量收费政策,出台前必须严格论证,确有必要出台的,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加强对其合法性、公平性、社会预期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审核。
对于存量收费政策,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对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六)保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的方式
为确保指导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依托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相关工作机制,对有关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督促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尽快建立并对外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政策评估审核和论证工作指引,加强对存量政策的清理规范,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审核把关。
二是加强有关政策宣介。通过新闻发布会、民营企业家交流座谈会、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等形式,加强对涉企收费治理举措及成效的宣传。
三是持续跟踪问效。定期调度各地区、各部门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涉企收费形势,开展部门会商,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