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月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二)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四)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二、《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2月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四)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三、《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共计10部分,主要内容有:一是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承保信息精准性管理,对集体类业务和规模经营主体类业务分别提出了验标要求。二是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要求各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更新重要保险标的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效。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提高预赔付比例。四是严格应收保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动各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模式。五是夯实条款费率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主要标的示范条款开发和风险区划测算发布工作。六是加强数据共享。明确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养殖、防疫检疫等数据信息。七是规范市场秩序。明确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各层级保险公司进行综合考评,加大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明确遴选应以基层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为前提。八是鼓励科技赋能。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九是做好宣传培训。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强化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十是推进协同配合。明确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单位抓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强化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增强农户满意度,切实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三农”。
四、《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近日,五部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除扩大实施范围,《通知》还明确,要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五、《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
2024年12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上海市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2025-2027年)》(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十二方面的目标任务。上海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动方案,既是对党中央决定和国家战略的落实落细,又是对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深化助力。
(一)制定背景
并购重组在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活跃市场、提振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支持并购重组的六条举措(简称“并购六条”)。总体而言,上海具备推进并购重组的显著优势。一是上市公司基础较好。目前上海A股上市公司444家,全国第五,这些公司科技含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市场表现、治理水平等均优于全国。二是现代化产业体系清晰。上海已初步构建“(2+2)+(3+6)+(4+5)”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产业链整合资源的产业并购更具基础。三是金融要素资源丰富。上海有14家国家级金融市场和超1770家持牌金融机构,一大批专业服务机构在沪集聚。但同时,也面临不少裉节问题,如寻找优质标的困难,并购成本较高效率较低,并购生态体系支撑不足等。
(二)总体考虑
一是吃透国家政策,结合上海特征,提出目标。第一时间研究政策内涵,结合上海上市公司特征、产业布局要求以及并购要素资源情况,以能落地、有成效为原则,提出未来三年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加大支持力度,解决问题。面向市、区相关部门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机构、银行等市场主体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意见。起草过程中,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针对性解决并购重组中的实际问题。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生态,综合施策。既要充分发挥经营主体作用,配套针对性的金融、财税、跨境便利等政策予以支持,激发内生动力;也要发挥政府在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支撑、引领、补位作用,提供外部支持。
四是既要推动发展,又要风险防范,平衡有度。一方面,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建立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经营主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络。另一方面,聚焦潜在风险点,提前加强防范。
(三)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提出12项目标任务。
(1)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7年,落地一批重点行业代表性并购案例,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培育10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形成 3000 亿元并购交易规模,激活总资产超2万亿元,集聚3-5家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专业并购基金管理人,中介机构并购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并购服务平台发挥积极作用,会市、市区、政企合力显著加强,政策保障体系协同发力,努力将上海打造成为产业能级显著提升、并购生态更加健全、协作机制多元长效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先行区和示范区,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主要任务
明确重点推进的两个方向:聚焦新质生产力强链补链,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梳理重点产业上市链主企业名单,建立并购标的发现和储备机制,组织优质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对接。围绕并购标的构建全过程跟踪、全链条服务的闭环体系,加强投后赋能,对落户上海的标的项目予以重点保障。聚焦培育并购基金,引入专业赛道市场化并购基金管理人,设立并用好产业并购基金,相关并购基金设立纳入快速通道。聚焦提高中介机构并购服务能力,搭建“一站式”并购公共服务平台和第三方市场化并购服务平台。从财政奖励、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用好跨境并购ODI备案、创新多元金融服务等加强综合支持,同时提高市区并购服务效率和国资并购监管包容性。从夯实并购人才和法律保障、加强各类风险防范方面完善并购重组生态。
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对并购重组、支持政策、生态建设等事宜研究推进。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相关区政府、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定期会商跟踪工作推进情况。重点领域重大并购事项纳入资本市场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协作工作机制。
六、《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发改财金〔2024〕173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整体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能够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畅通流动、优化贸易环境,是支持外贸企业拓内销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当前,由于内贸险覆盖面偏小、保障能力偏弱,一些贸易企业表示投保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为推动提高内贸险产品的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和贸易企业投保的政策环境,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提出的政策举措
《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保险机构承保能力不足、企业对内贸险了解少、发展内贸险的配套保障措施偏少等问题,提出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内贸险保障力度、深化内贸险供给侧改革、完善内贸险配套制度、加强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等四个方面政策,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丰富内贸险产品和制度供给、优化企业投保内贸险费率机制、加大对内贸险推广支持力度、夯实内贸险发展的社会信用基础、发挥征信系统对内贸险支持作用、鼓励开展内贸险配套延伸金融服务、依法打击虚假合同和骗保等行为。
(三)推动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内贸险业务的方式
金融监管部门将积极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内贸险业务。一是推动保险机构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引导保险机构充分认识发展内贸险业务的重要意义,鼓励提供多样化、创新型内贸险产品,研究将内贸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保险机构监管评价指标,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二是突出重点,加力保障经营主体投保需求。积极发挥各类保险公司作用,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企业的内贸险服务力度,提升对被保险人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承保力度。三是加强能力建设,稳步提高内贸险覆盖面。推动保险公司加大对内贸险的资源倾斜和建设投入,合理厘定费率,优化承保理赔。探索建立内贸险共保体机制,加强对内贸险的再保险支持。
(四)引导内外贸企业积极投保内贸险的方式
商务部门将围绕落实《意见》要求,举办保险机构和内外贸企业对接活动,引导各类贸易企业充分认识内贸险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投保意愿和投保规模,鼓励外贸企业统筹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和内贸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投保内贸险,推动外贸大省开展内贸险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试点,提高内贸险服务保障能力,助力提升内外贸一体化水平。
(五)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内贸险业务的方式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的重要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已经与47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互联互通,汇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根据《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发挥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为保险机构发展内贸险业务提供支撑。一是安全有序开放信用信息。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开展内贸险相关业务时依授权查询使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二是推广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了信用报告制度,并定期对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式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入驻平台的保险机构可以查询信用报告和评价结果,为承保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强化内贸险业务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目前已有约5500万家企业注册并通过平台网络提出融资相关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大力支持有意愿的保险机构通过平台网络发布保险产品并在线受理包括内贸险在内的保险业务申请。
(六)保障《意见》的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两个方面的贯彻落实要求。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建立促进内贸险高质量发展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不定期工作会商,加强对内贸险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制定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二是闭环跟踪问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调度工作进展报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托监管信息报送系统,按月统计内贸险出单情况、保障规模、赔付金额等分维度数据,并及时在部门间进行共享,共同研判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方面解决存在问题。
八、《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
12月1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主要任务和措施方面看,《意见》主要包含了5大方面,分别是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全面提高管理会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加强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规范管理会计咨询与技术服务市场;切实提升管理会计应用的综合效用。
在“全面提高管理会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方面,《意见》提到,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包括“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动管理会计从信息化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管理会计支持决策的能力”“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加强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安全方面的应用”等。
《意见》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进一步健全,管理会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管理会计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管理会计咨询与技术服务市场更加规范,管理会计应用水平明显跃上新台阶;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管理会计在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得到全面应用与推广,一批单位的管理会计应用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管理会计应用的综合效用显著提升,管理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有效。
九、《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基本准则》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基本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各自领域制定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政策、监管规则或披露要求,部分地区和企业也开展了一定的披露实践,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披露标准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有关各方强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国统一可比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2021年以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成立及“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的发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展现中国参与可持续披露准则国际治理负责任大国姿态,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成立跨部门工作专班,立足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实践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促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北京办公室成功设立并投入运营,对国际准则在中国适用性开展评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基本准则》的发布,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基本准则》起草的总体思路
《基本准则》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考虑到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仅做原则性规定,《基本准则》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趋同。
(三)《基本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的过程以及对各方反馈的意见的采纳吸收情况
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同时开展系列课题研究、交流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本准则》讨论稿。2024年以来,在广泛听取理论界、实务界和理事会专家意见建议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基本准则》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5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国内国际各方面积极反馈,共收到544条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能够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认为,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基本准则》十分必要,坚持与国际准则趋同策略符合我国实际。本着应吸收尽吸收的原则,我们对544条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多次组织专家对有关反馈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最终采纳439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准则的具体实施,我们拟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考虑。
(四)《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4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五)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构成及建设目标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
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
具体准则是针对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环境方面的议题包括气候、污染、水与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等,社会方面的议题包括员工、消费者和终端用户权益保护、社区资源和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等,治理方面的议题包括商业行为等。
应用指南包括行业应用指南和准则应用指南两类。行业应用指南针对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指导特定行业企业识别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续信息。准则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细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此外,为解决企业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必要时提供准则实施问答,提高可持续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应用。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
(六)《基本准则》在实施方面的考虑
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因此,《基本准则》发文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十、《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
财政部12月18日发布《关于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其中提出,各单位要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切实做到物尽其用。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
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打通资产盘活通道,规范资产盘活管理,持续推动资产盘活工作取得实效。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十一、《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办法》(财会〔2024〕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2019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境外会计组织申请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办事指南的通知》(财办会〔2019〕34号,以下简称办事指南),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申请财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要求,为推动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合法合规开展活动提供了具体指导。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制定《管理办法》是会计领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依法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的重要一步。
二是落实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规制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国际会计、社会审计理论研究、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监督管理服务职责,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更好地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落实服务境外会计组织管理实践的要求。2020年以来,7家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设立11家代表机构,财政部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结合近年来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的实践,《管理办法》将办事指南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临时活动备案有关要求,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系统梳理了境外会计组织境内业务活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管理办法》应规范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方向和主要内容。
2024年5月至8月,经与公安机关、地方财政部门多次交流讨论,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共收到书面等方式反馈意见29份。其中,15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14份共提出49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管理办法》有助于境外会计组织明晰在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各项要求,提升了财政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对收到的49条具体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研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履行财政部审核批准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后,于2024年12月6日正式印发。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境外会计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等。
二是登记和备案。主要明确了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受理部门、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材料格式、办理期限、登记办理,需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代表机构变更事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会计组织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有关要求等。
三是活动规范。主要明确了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活动计划调整等要求,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等要求。
四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业务活动领域不再属于财政部门业务范围情况下的处理要求等。
(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指导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活动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是加强监督力度。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制度有关要求,指导、监督境外会计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境外会计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境外会计组织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其他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十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提出,合理使用特许经营模式。要准确把握PPP新机制定位,不应强制规定特定领域和范围必须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充分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决策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要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特许经营者充分挖掘项目市场价值,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提升项目投资收益。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路侧停车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转让等,不得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严格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要求,推动有关特许经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吸引民营企业参与。优先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充分论证采取其他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不得规避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等设定的评审条件,将标的物总价作为唯一标准选择特许经营者。要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不得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对因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等招标失败的,重新组织招标时应重新审查项目基本条件、评标标准,确保不存在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的招标条件,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若无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应重新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规范盘活存量资产。对不涉及新建、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结合项目历史运营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预测项目收益、确定项目估值,深入论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不得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名,将特许经营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或平台公司变卖资产、变相融资的手段,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类风险。要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规范参与不涉及新建和改扩建的盘活存量资产特许经营项目。
十三、《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提出7方面17项举措。
一是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在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方面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提高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以省份为单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由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25%提高至30%。二是完善专项债券项目预算平衡。优化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做好项目融资收益平衡,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完善专项债券项目“一案两书”制度。三是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在10个省份以及雄安新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省级政府审核批准本地区项目清单。打通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券“绿色通道”。建立“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四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五是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规范新增项目资产核算。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抓好项目收入征缴工作。对收入较好的项目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六是加强专项债券监督问责。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肃持续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七是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开展政策实施动态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2016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2017年11月国务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主要内容
《增值税法》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2)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 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 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 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3)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
(4)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十五、《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数据资产潜能,防范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选取部分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试点单位),从2025年初至2026年底,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将围绕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授权运营、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重点环节,试点探索有效的数据资产管理模式,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运行机制。
十六、《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