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
建设指南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标准、数据基础设施标准、数据资源标准、数据技术标准、数据流通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保障标准等7个部分,加快构建数据标准体系,全面指导数据标准化工作开展,为制修订数据领域相关标准提供了重要指引。
根据建设指南提出的目标,到2026年底,我国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和有关部门将强化组织保障、增强协同合力,深化贯标验证,发挥应用成效,加强人才培养,筑牢发展根基,确保数据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有效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二、《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意见》提出,到2029年,形成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总体框架,期货市场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品种布局与国民经济结构更加适配,市场深度和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支诚信守法、专业稳健、服务高效的中介机构队伍。到2035年,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主要品种吸引全球交易者充分参与,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中介机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产品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运行稳健、价格辐射全球的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大幅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配置全球资源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部署了8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一是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二是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过度投机。依法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健全期货公司风险出清长效机制。四是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完善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存管规则。常态化开展期货市场压力测试。提高期货市场结算、交割等的安全保障水平。五是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商品期货市场品种布局。持续改善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制度环境。引导企业根据期货价格信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六是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挥股指期货期权稳定市场、活跃市场的双重功能。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七是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序拓宽商品期货市场开放范围。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强化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建设。八是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加强期货监管与股票、债券、基金等监管的数据信息共享。强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同。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一)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意义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
二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强调税收是解决水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三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基本原则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实现平稳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是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调动地方积极性。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四)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本次《办法》的政策调整
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五)促进水资源费改税平稳实施的具体措施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四、《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
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
《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吸收实践经验。总结提炼各地、各相关部门在专家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听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专家等实践经验和意见建议,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健全评标专家从入库、培训、履职到考核、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约束。四是突出创新引领。顺应招标投标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通过改革创新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并新增17条,修订后共七章36条。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提高组建评标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对专家总人数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标专家入库审核,要求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或评估,确保评标专家专业素质过硬。
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要求。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无法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逐项细化完善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管理要求。增加履职风险评估的规定,通过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等方式,降低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针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有关违法行为,细化了相应法律责任。
(四)《办法》对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的具体规定
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是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厘清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区分日常管理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解决评标专家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二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管理机制,要求专家库组建单位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每年组织教育培训,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管理的精准性实效性。
三是建立轮换机制。确立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建立年度调整、日常调整、自愿退库等多种动态轮换机制,破解评标专家“只进不出”问题。
四是强化终身追责。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五)推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的考虑和安排
《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加强《办法》宣贯解释,指导督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专家库组建单位准确把握《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面向包括评标专家在内的各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开展《办法》宣传解读,推动评标专家队伍理解适用《办法》,提升能力素质,规范评标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履职。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健全配套制度规定和工作机制,优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指导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对照《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入库审查、履职考核等配套制度标准,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建设,堵塞制度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交流互鉴,不断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引导评标专家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办法》落实到位。
五、《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铁集团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将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需求。
(二)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提供的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于180天内登录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账户,如实取得本人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对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的,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但办理非实名制车票、应急纸质车票、中铁银通卡/E卡通车票等相关业务时,暂不提供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服务。
(三)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等具体操作方式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四)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的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方式
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增设财务会计明细科目。在"国库存款"科目下增设"金库存款"和"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明细科目。 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增设预算会计明细科目。在"资金结存—待处理结存"科目下增设"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待处理事项"明细科目。
规范使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无实际资金流入的情况下,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冲减已列预算支出(费用);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虚增收入。
提升核算电子化程度。加快推进财政总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打通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传输渠道,实现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业务事项线上办理,全部业务数据线上传输。
七、《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九项重点举措,包括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充分发挥央行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量扩面,优化新一轮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统筹用好财政贴息贴费政策,大力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融资服务中心建设。
在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方面,上海将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展到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力争2024年上海无缝续贷累计投放超1万亿元。
在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量扩面方面,将2024年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业务规模扩大到1200亿元。在担保基金中单列50亿元,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在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方面,安排2024年至2025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资金10亿元,取消科技等重点行业不良贷款补偿门槛,提升补偿比例至55%,对首次贷款额外再提高5%,进一步推动银行敢贷、愿贷,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研究将该模式逐步推广应用到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
此外,上海发挥好市、区财政贴息贴费政策作用,推广“免申即享”方式,进一步提升政策支持效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2024年底前完成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