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8月)

2024 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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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

       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近日,财政部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及《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简称《软件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规范》和《软件规范》(以下统称两项规范)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两项规范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在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发布两项规范,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修订两项规范,指导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有效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等问题,推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有利于发挥会计数据作用,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和社会资源消耗,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迭代速度加快,积极主动运用新技术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是会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修订两项规范,为单位提供会计信息化理念、技术、方法等方面的指导,有利于加快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四是完善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这些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需要通过修订两项规范在制度建设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

      (二)两项规范修订发布经历的过程

       2023年以来,结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财政部组织专家就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修订及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对会计软件和服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组织多次调研和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两项规范修订初稿。此后,就初稿征求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咨询专家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多次讨论,形成两项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面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软件公司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方面积极反馈意见,《工作规范》共收到反馈意见252条,《软件规范》共收到反馈意见165条。反馈意见总体认为,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实操性强,既规范了会计软件的基本功能和服务,也为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沟通协调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两项规范。

      (三)两项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六章50条,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现了对各类型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覆盖。二是系统规范了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从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制定整体规划和建设方向、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和实现内外部系统互通等方面规范建设内容,系统指导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三是明确了会计数据处理要求和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要求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同时规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强化了会计信息化安全。全面要求单位统筹考虑会计信息化的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涉密安全、跨境安全等,强化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五是加强了会计信息化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以及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监督内容。

        《软件规范》共八章47条,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会计信息化相关术语的概念。根据会计信息化最新发展,对“会计软件服务”、“电子会计凭证”等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二是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新增会计软件遵循会计数据标准及开放性、可扩展性、灵活性、可靠性、安全性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等要求。三是加强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对会计数据的多维度保障。要求会计软件应当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传输;能够完整接收和读取电子凭证,并通过验签等方式检查电子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满足数据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对重要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会计数据不被篡改。四是进一步强调会计软件服务的重要性。新增会计软件功能个性化需求开发要求、会计软件云服务基本要求、客户培训要求;对软件部署与维护要求条款进行修订,针对故障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

      (四)两项规范中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成果的体现

        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国铁集团等部门(单位),选取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等9类电子凭证,制定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用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最后一公里”,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多赢的试点效果。

       在两项规范修订中,我们结合近两年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成果,在《工作规范》中新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数据获取渠道和方式,提出会计数据验证要求,规范会计数据全流程处理;在《软件规范》将会计软件的输入、处理、输出各环节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进行明确。通过两项规范的修订,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的成果进行了固化,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下一步全面推广提供制度保障。

      (五)对于两项规范的贯彻落实

       两项规范印发后,财政部将做好政策解读、培训指导、问题解答等相关工作。一是组织起草两项规范释义,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便于单位理解应用。二是组织开展培训,讲解两项规范重点内容,指导单位推进会计信息化应用。三是持续关注两项规范实施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执行效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项规范的宣传,因地制宜组织推动两项规范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地区内各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两项规范的学习,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严格按照两项规范推进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支撑会计职能拓展,坚定不移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科学确定市场准入规则等十条举措,旨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意见》提到,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聚焦深海、航天、航空、生命健康、新型能源、人工智能、自主可信计算、信息安全、智慧轨道交通、现代种业等新业态新领域,按照标准引领、场景开放、市场推动、产业聚集、体系升级的原则和路径,分领域制定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方案,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提高准入效率。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平台,畅通产业体系、创新资源、资本要素、应用场景、制度政策等,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前沿技术领域创新成果应用转化市场准入环境建设行动,率先推动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和标准建设,加快构建绿色能源等领域准入政策体系,积极扩大数字产品市场准入。选取电子信息、计算科学、深海、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现代种业等领域,推动重点企业、研究机构等创新单元和有关地方建立相关领域全球前沿科学研究协同模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重点领域创新成果便捷高效应用。

       五、《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六、《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8月30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指出,建立重点领域项目常态化推介机制,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依托全国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组织地方持续向社会公开推介并严格审核把关,形成滚动接续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再遴选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领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进一步加大集中推介力度。

          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8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