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7月)

2024 0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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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4年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同时,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新《公司法》时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24年7月1日与新《公司法》同步实施。

        为落实新《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立法审查中,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

      (二)制定《规定》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量公司适用新《公司法》问题,完善过渡期相关制度安排;二是坚持稳妥推进,兼顾法律统一实施和存量公司实际,合理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时限要求,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平稳过渡;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在新《公司法》框架内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衔接。

      (三)为落实新《公司法》关于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要求,重点作的规定

       为推动新《公司法》平稳施行,消除存量公司对于调整出资期限不确定的担忧,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预留较为充裕的时间,《规定》根据我国当前存量公司数量和出资情况,并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具体而言: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此外,《规定》在遵循新《公司法》基本原则和要求前提下,对涉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作出例外安排,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四)对于公司出资异常问题,主要作出的规定

       针对当前一些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过长、注册资本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有悖常识的问题,《规定》根据新《公司法》要求,规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五)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等需要履行的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将面临的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细化了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等有关义务:一是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三是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缴义务,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于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制度,作出的细化规定

       为清理名存实亡的“僵尸公司”,更好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落地实施,《规定》对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细化:一是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二是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三是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七)《规定》要求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的考虑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我国资本市场于2001年首次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2018年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将审计委员会确定为上市公司必设机构。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在强化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4月,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为落实新《公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下一步,证监会将出台配套制度规则,细化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规定,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和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具体指引和保障。

       (八)《规定》施行后,还将重点做好的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开展宣传解读。充分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定办事指南、宣传手册、视频动画等方式在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办事大厅、登记注册界面等加强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准确把握《规定》要求,解决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出台配套规章。加快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按原出资期限出资的具体情形、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公司另册管理制度等作细化规定;修订企业信息公示配套规章,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相关要求。三是做好相关保障。改造升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持续优化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提升登记效率,不断提高公司办事体验和满意度。

       二、《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三、《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行动方案》明确了3方面9项重点任务。一是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创新监管手段,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二是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和政府采购标准文本。三是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出台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行动方案》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主要考虑

        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打击和防范财务造假也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问题。如,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复杂性显著增加,加大了发现和查处难度。特别是近期查处的不少案件中,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显现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同时,中国证监会现行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已运行多年,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与市场各方的期待相比,惩治力度和综合效果还不够。就整体而言,造假公司仍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造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需各部门、各地区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增加基础制度供给,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聚焦综合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着力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综合惩防长效机制。《意见》共20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体内容,第三部分是落实保障。主体部分共提出5方面、17项具体举措。

       一是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包括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二是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监管能力。加快推进监管转型,完善重大案件调查处罚机制,提高查办质效。深化证券执法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提升大案要案查处效率。

       三是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实施财务造假及配合造假问题严肃追责并通报反馈。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财务真实性的关注和审查,加大对函证业务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地方政府将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五是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三)中国证监会在强化立体化追责方面的主要工作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一是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二是在立体化追责上,行政处罚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责方面,中国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意见》将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作为重要内容。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突出对财务造假公司和“关键少数”的重点打击,重点做好“追首恶”,严厉惩处造假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实施造假、侵占的刑事追责力度。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

       (四)推进落实《意见》的下一步工作

        《意见》是构建综合惩防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的细化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积极会同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涉财务造假风险问题的排查,从严惩处、一体打击财务造假、侵占、第三方配合造假,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二是优化工作机制。中国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防治财务造假情况进行会商,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相关部门也将强化内部监督,对于管理或监管履职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三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相关部门加大对所出资企业、主管或监管企业的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安排落实落地工作。

       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信号作用,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上海市推进养老科技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推进养老科技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成养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高地,创建1个养老科技产业园,建成1—2个高质量孵化器、3—5个企业技术创新中心、1—2个研发测试公共服务平台,引进培育5—10家龙头企业,初步建成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年均服务老年人超过500万人次。

       《行动方案》提出,要聚焦智能传感、信息和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发可穿戴设备、助视助听助行产品、健康促进设备、安全监护类、照护服务类和情感慰藉类产品等一批创新产品;建设覆盖全市的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围绕“医、康、养、护”全场景需求,为各区、各街镇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支撑,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协同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快适老化智能场景落地,促进智能养老科技产品示范应用,加快智慧养老院建设;优化应用推广渠道,支持将自主研制的养老科技产品纳入创新产品目录。

      《行动方案》提出,要加强养老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建设一批养老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组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创新联盟,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认定一批养老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批链接社区、机构和家庭,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的平台型领军企业;依托“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上海市养老科技产业园;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康复治疗等专业学科体系,打造高水平养老科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打造高素质养老护理服务人才队伍;强化养老科技产品科普宣传;加强养老顾问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具备养老科技产品咨询评估能力的服务人才。

      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国家保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密法修订工作,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保密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二)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

        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细化党管保密原则,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确保保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在保密法制度框架下,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新修订的保密法有效实施。三是聚焦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提炼近年来保密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成熟制度。

      (三)《条例》在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方面的细化

       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条例》在定密管理方面的细化

       为进一步提升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条例》对定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修订要求。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明确、直观的方式列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条例》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一定范围的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派生定密是一种重要的定密方式,《条例》列举了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为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学、细致的指引,有利于规范派生定密行为,有效避免派生定密过多、过泛的问题。

      (五)《条例》在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应用,国家秘密形态日益数字化、网络化,面临的泄密、窃密风险也更加多样化、隐蔽化,窃密与反窃密斗争逐步体现为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与对抗。《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重视保密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三是细化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抽检、复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相应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六)《条例》在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方面的细化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一是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三是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七)《条例》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作的细化

       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二是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护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八)《条例》施行后的重点工作

        国家保密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广泛组织学习宣传。组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干部结合保密法相关规定,深入学习《条例》。同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保密法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贯彻保密法及《条例》,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保密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指导、推动机关、单位落实《条例》各项制度,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三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家保密局将加快保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九、《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0月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等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拟积极发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总量和结构双重调控功能,优化分类管理、突出正面导向,牵引、撬动、支持优质企业更加高效便利地统筹利用外债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系统梳理总结外债管理实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的内容

       《通知》遵循《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有关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办事指南》框架下,优化优质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简化审核要求和流程,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在有效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防范企业外债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合理界定优质企业标准。从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国际(或国内)信用评级较高,以及近三年无境内外债务违约、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财务报表符合要求等方面,对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企业进行界定,提升外债分类管理的精准有效性。

       二是简化相关审核要求和流程。优质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实现一次申请、分次使用;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境外发行债券欠缺部分材料的,可适当“容缺办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内部法务部门出具。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优质企业外债申请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增强优质企业政策获得感。

       三是持续做好优质企业外债融资的支持和服务。广泛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鼓励各地方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是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抽查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指导各地方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企业外债风险,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

      (三)与企业中长期外债现行管理规定的衔接

       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办事指南》相应流程和要求提交材料,在此基础上说明适用优质企业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对企业报来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简化要求、加快办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做好政策推进落实工作,加强效果评估,持续总结完善,促进各类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

       十、《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2020年4月,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21年6月21日,首批9个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挂牌上市。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中国证监会推荐67个项目(含扩募项目),其中44个项目发行上市,共发售基金1285亿元,用于新增投资的净回收资金超过510亿元,可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过6400亿元。据统计,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已累计向投资者分红超130亿元,2024年上半年中证REITs全收益指数上涨8.65%。

       总体来看,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面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基础设施REITs对促进投融资机制创新、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正逐步显现,推进常态化发行已具备良好基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REITs正式迈入常态化发行的新阶段。

      (二)与试点政策相比,《通知》主要的新变化

      《通知》以构建常态化发行机制为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为遵循,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原则,全面改进申报推荐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核内容,优化政策空间,简化推荐程序,压实各方责任。与试点阶段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有四方面重大变化。

      一是进一步聚焦重点,明确审核内容和把关标准。4年试点以来,各方面对基础设施REITs的认识不断深化,投资人对REITs产品价值已能自主研判,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对项目推荐和发行程序已较为熟悉。因此,《通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精神,聚焦宏观政策符合性、投资管理合规性、回收资金使用等推荐重点,改进项目申报要求,确保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常态化发行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对项目未来收益率提出要求,更多交由市场自行判断、自主决策;不再对国资转让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转让事项作出要求,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办理。

       二是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申报推荐效率。4年试点以来,特别是前期辅导工作机制运行1年来,REITs市场的各有关主体专业能力不断增强,项目申报质量明显提升,已能够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因此,《通知》简化工作流程,取消前期辅导环节,改为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直接申报;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严格限定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退回或受理时间、咨询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次数以及项目方反馈时间,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效率。

       三是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权责一致。《通知》在简化申报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流程设计,压实相关各方责任。严格“退回”措施,对于申报项目和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退回。严明惩戒纪律,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采取暂停受理、函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管措施。严格咨询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切实保障项目评估质量。

       四是进一步优化政策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回应有关方面的实际诉求,适当扩大发行范围,增加了清洁高效的燃煤发电、养老设施等资产类型。调整优化规模要求,明确对于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缺乏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的规模要求。提高回收资金使用灵活度,取消用于存量资产收购的30%比例上限,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上限从10%提高至15%。

       (三)在常态化发行阶段各参与方的申报推荐工作

      《通知》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厘清各方权责,明确惩戒情形及措施,更加突出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目的是指导各参与方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着力提升自身履职尽责能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推荐各项工作。

       对于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切实担负起项目申报主体责任,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申报材料,履行申报程序,所申报材料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项目情况。

       对于中介机构。即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应客观出具相关意见,真实反映项目情况,充分披露项目潜在风险,坚决避免出现隐瞒事实、弄虚造假、重大遗漏等情况。

       对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把好第一道关口,保证项目申报质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缩短项目准备周期。坚决避免出现申报项目和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者审核周期过长、申报效率较低的情况。

       对于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项目特点和各项评估标准规范要求。加强评估工作流程管理,严格控制评估反馈次数和评估时间。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等纪律,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时效。

      (四)《通知》的适用和施行期限

      《通知》系统提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阶段的各项要求,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印发的基础设施REITs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实施。2024年8月1日之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2024年8月1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正式受理和已正式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申报要求执行;同时,在回收资金使用方面,可自主申请按照《通知》最新要求调整,以加快回收资金使用、更好促进投资良性循环。

       (五)推动《通知》更好落地实施的下一步工作

      《通知》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各方面高度关注,是基础设施REITs步入常态化发行新阶段的基础性指导文件,需要各方面准确理解,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会同有关方面,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适时组织面向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专题培训,确保各方面理解准确、执行到位。

       二是健全配套制度。抓紧出台基础设施REITs申报格式文本、评估工作指引等配套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申报推荐各环节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申报推荐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组织有关方面,持续跟进《通知》落实情况,及时回应各方面诉求,推动解决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加快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推动基础设施REITs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近日发布。《计划》旨在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计划》坚持目标导向、体系引领、市场运作、适度补偿、绩效引导的原则,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力度。

       为精准聚焦支持对象,《计划》明确,中小企业满足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包括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以及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省级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名单,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计划》还明确,分类提高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

       值得关注的是,《计划》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并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计划》还提到,对融担基金加大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所新增的代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给予一定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成效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十二、《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关于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营造上海创业投资发展良好环境,加强创业投资服务上海“四大品牌”建设,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近期市政府制定下发《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在4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进一步加强了金融和科技的结合,进一步加快了国有科创投资平台改革。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市区联动、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通过政策组合拳,打造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尽快形成创新链和投资链闭环;借助科创板设立契机,广纳海内外优秀人才,吸引各类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推进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上新的台阶。

       具体政策措施分四大类,二十条内容:

        (一)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建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对各类基金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以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进行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持续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平台的功能作用,形成权责明晰,相互衔接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加快推动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转变。建立完善国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释放国资创投活力。

        (二)推动创业投资与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联动发展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建立联通科技创新项目、各类基金,以及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纽带;加强创业投资与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动,积极推动投、贷、保联动;丰富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渠道,鼓励各类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开展天使投资;鼓励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并购;加强长三角创业投资行业联动发展,定期举办论坛和宣讲、推介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用好QFLP、QDLP等工具,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

       (三)推动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形成合力。加强种子项目的培育孵化,用好上海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集团的优势资源,聚焦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张江科学城、各类科技园区等载体,通过科技投资服务平台与相关区域合作,打通创新资源和创业投资之间的通道;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的专项对接机制,进一步开放项目资源,推动市区两级产业部门加大与创业投资行业的产融对接合作力度;打造上海创业投资和孵化器集聚区,建立完善早期投资让利等激励机制。

       (四)加强人才和政策保障。加快创业投资机构集聚以及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人才,可以直接落户,或缩短居转户时间;对创业投资行业高级人才,予以适当的奖励;优化创业投资企业信用环境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信用信息的使用;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专业咨询、事中事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7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