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9月)

2023 1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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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9月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司法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稳健发展,经办服务效能提升,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来,我国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5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已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完善。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绍,《条例》共有7章63条,主要可概括为“五个明确”: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三是明确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助力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

       《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在便民方面,《条例》提出哪些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配套举措?

       李忠介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比如,在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上,近年来人社部门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推动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通过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

       “经过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超过70%,‘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成为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初见成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说。

       为给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对照《条例》要求,医保部门也将强化相应举措。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表示,前期,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此外,国家医保局将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黄华波说。

       《条例》将更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条例》也特别强调了“安全”的原则。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分析,《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将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李忠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便民利民。

       二、《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其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公告共包含七项内容,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公告显示,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二是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是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公告指出,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三、《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对政策执行口径等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对比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4、2015年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可以看到,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不局限于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或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也从不超过100万元扩大至不超过500万元。

       但要注意的是,此次《公告》有一个时间限制,就是只有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四、《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共五章二十九条。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倡导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道德引领、信用约束和稳健经营,从诚信守法、廉洁从业、客观公正、独立审慎、专业能力、信息保密、数据安全等方面明确十二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以及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禁止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所规定的涉税业务范围有什么变化?

       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何时开始施行?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哪些基本程序和质量管理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承接程序主要包括:

       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

       五、《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了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

       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根据办法,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设计、预算编制、分配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申报分解、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此外,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六、《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主动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好承担国家赋予的重大使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上海市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1日正式印发。

       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效应对风险,注重挖掘典型案例,总结管用做法和亮点成效,及时提炼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允许在葡萄酒进口标签上标注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的)等描述词或形容词。

       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新金融业务、按照内外一致原则,金融管理部门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工作程序,制定鼓励类境外专业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清单。

       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方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放宽相关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方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健全线上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包括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升级优化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等8条措施。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方面, 包括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风险识别及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

       为落实上述试点工作,上海市将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9月28日,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此外,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指研究院研究副总监徐跃进曾表示,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当前人口净流入城市住房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大城市房价较高、负担较重的重要手段,意在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契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曾提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而此次《公告》明确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次政策的主旨是为了降低成本,目的是要进一步增强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具体涉及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使得保障房的用地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保障房的积极性,减轻保障房建设的压力,增加动力。

       政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

       《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此外,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数据显示,从1994年国务院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到2007年,全国共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1000多万套。自2008年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7800多万套,2200多万困难群众取得住房补贴,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实现安居。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此次政策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

         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9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