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 号),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给予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仍在持续组织实施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自《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推动重大专项任务实施、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基于国家对地方政府配套管理的有关新要求,结合目前实际开展情况,拟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关于“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规定,合并原《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配套资金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2. 关于“第二条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审核小组中的部门顺序。
3.关于“第七条 配套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十二条规定,取消劳务费科目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4.关于 “第九条 资金使用”。 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明确结余的配套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以下简称《能效水平2023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此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与此前相比,请问《能效水平2023年版》对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哪些拓展?
《能效水平2023年版》拓展了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的适用范围,在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玻璃、陶瓷等25个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新增了乙二醇、尿素、钛白粉、工业硅等11个新领域,将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范围进一步覆盖到能效提升潜力较大、行业发展较快及部分轻工业领域。
问:请问《能效水平2023年版》对2021年版的能效指标值进行了哪些修订?
相对于2021年版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指标,《能效水平2023年版》适当提高了部分重点领域的能效指标值,主要集中在煤化工、纯碱、铁合金等领域,反映了这些行业能效水平跟随行业发展持续改进提升的必然趋势,强化了能效指标的约束和引领作用。同时,部分行业的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取值也与正在修订的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进行了有效衔接,体现出政策协同联动的特点,有利于相关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问:对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请问《能效水平2023年版》对改造时限提出了哪些要求?
对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能效水平2023年版》要求各地引导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改造升级到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并淘汰无法按期达标的项目。对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玻璃、陶瓷等25个重点领域,《能效水平2023年版》明确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新增的乙二醇、尿素、钛白粉、工业硅等11个领域,原则上应在2026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问:请问《能效水平2023年版》如何与相关政策进行配套衔接?
《能效水平2023年版》提出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打出政策“组合拳”,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步伐,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一是强化能效监督考核。对符合《能效水平2023年版》适用范围的各类项目,加强项目能效指标的日常监测和现场检查,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环保监管执法约束作用,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二是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绿色电价、财税等政策激励作用,用好用足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设备购置更新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好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绿色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向节能降碳改造升级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高质量金融服务,有效激发企业主体绿色低碳转型内生动力。
问:请问如何抓好《能效水平2023年版》的贯彻落实?
《能效水平2023年版》提到的工业重点领域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9个大类,进一步细分为20个中类、29个小类,共36个重点领域,具体细化到工艺层面,以确保指标明确、依据清晰、精准施策,避免落实过程中出现偏差。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聚焦这些领域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并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基础上,组织研究和发布新的改造实施指南,梳理提出每个领域的绿色低碳技术、成熟适用技术装备及应加快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供大家在后续工作中参考。
三、《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近日,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这项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生效。其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披露证券服务业务相关信息时应注意的准则,要求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禁止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该项规定的发布旨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有序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行为,可以有效提升投资者对有关证券服务业务的了解和信心。
根据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披露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包含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进行谨慎评估,确保投资者获取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完整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所有与证券服务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事实或数据。披露信息要涵盖相关业务的主要内容、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全面的了解和评估依据。
及时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披露证券服务业务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最有价值的信息。若有变动或新情况发生,应及时更新和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投资者因信息滞后而产生误判。
诚信原则:会计师事务所载信息披露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歪曲或夸大事实。披露信息应客观、公正,并以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
此外,该规定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明确披露主体、责任及程序,以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遵守规定,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综上所述,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此举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行为,将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相关业务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投资环境。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检查,确保规定得以贯彻执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进一步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昨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也成为私募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私募行业发展告别“草莽时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重点规定涉及五方面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并于昨日公布《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具体来看,《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了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均适用于《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有业内人士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说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旗下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同样适用于《条例》。同时,根据《条例》,这些私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职权也统一到了证监会。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条例》明确了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条例》紧抓私募行业的核心私募管理人进行管理,明睿资本副总经理陈翰洵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行业的核心角色,和委托人、托管人、代销机构、服务机构、经纪商等各个角色发生关系,达成各类契约关系。因此《条例》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入手,进行了核心管理,从管理人的企业性质,股东资质、备案方式、职责范围、违规行为、经营要求、信息披露等角度详细约定了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和投资操作,陈翰洵认为,《条例》覆盖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产品宣传、备案投资、层级嵌套、人员选用、关联交易、审计清算、信息报送等角度,对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让私募基金的运作更加有法可依。在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的同时,《条例》在“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规定基本和目前行业现行操作一致,比较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发展至今形成的规范性要求。
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陈翰洵表示,《条例》鼓励创业基金发展,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针对创业基金设计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另外,创业基金在层级嵌套方面也有差异化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配合《条例》还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日前,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基金行业发挥功能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私募管理的立法工作早在2013年就已开始,2014年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此后在2018、2019、2020年均被列入证监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2023年7月9日《条例》正式发布之前,针对私募行业管理的政策和规则陆续发布,包括2018年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3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条例》“十年磨一剑”,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有效夯实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必将有利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整体资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今年4月28日,中基协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运作指引》共32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明确了底线要求,并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以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
此外,今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6章83条,取代了中基协先前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的备案以及运作等各环节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成翰表示,5月1日实施的《办法》属于行业自律规范,而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是法律层面针对私募行业的新规。
多年来,私募行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同时私募行业也肩负着新时期的行业使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标志的资本市场融资端改革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与此相适应,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投资端改革,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是资本市场保持平衡健康稳定、更好发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举措。资产管理产品是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强化资管业务监管,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坚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初心使命,是实现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焦津洪表示。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业秩序,推进优化政策环境。目前,私募基金规模持续增长,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行业呈健康发展态势,功能作用持续发挥,存量风险显著压降。《条例》中主要监管原则和要求已在近年发布的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行业已有认同度和预期,合规风控水平稳步提高,行业生态持续优化。
《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为配合《条例》落地实施,证监会下一步将重点开展的工作包括: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五、《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56号),在全国范围内和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第七批共24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政策红利。
此次在全国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22项,主要涉及投资贸易便利化、政府管理创新、金融开放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5个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及沿海地区推广2项经验。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目的是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此次在全国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22项,主要涉及投资贸易便利化、政府管理创新、金融开放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5个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及沿海地区推广2项经验。
通知要求,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要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把复制推广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六批改革试点经验结合起来,加强系统集成、协同耦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六、《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近期,我市制订了《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总体考虑
近年来上海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投资合作规模稳居全国前列。“走出去”已成为上海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方式。
本次出台《若干措施》,充分考虑企业要实现高水平“走出去”,离不开良好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支撑。既要发挥好现有各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又要积极推动本市各类专业服务业做大做强、提升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走出去”营商环境,力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一流、协同联动的跨国经营综合服务体系,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创造有利条件,为本市率先构建新型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和作用、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合作营商环境、工作保障这四个方面提出了22条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围绕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主要包括: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财务咨询全球服务能力、推动涉外保险服务优化创新、增强跨境物流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化、促进工程领域标准国际化等8条政策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和作用。围绕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及商协会等作用,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等方式,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性功能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基础性、常态化的服务支撑。主要包括:完善公共服务机构职能、构建全球投资服务网络、丰富“走出去”投资促进服务渠道、搭建第三方市场合作交流平台、构建“走出去”专家智库等5条政策措施。
三是进一步优化对外投资合作营商环境。围绕着力提升上海综合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优化对外投资合作营商环境,打造便利高效的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构建一个覆盖面广、资源集聚、高效便捷的全球综合服务网络。主要包括: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服务、推动服务业领域扩大开放、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打造专业服务业承载区、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加快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等7条政策措施。
四是工作保障。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定期总结部署推进工作。二是引导合规经营,支持“走出去”企业及服务机构建立合规经营体系,履行社会责任。
七、《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执法、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规定还不够明确,有必要以应急管理部名义出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二、制定过程
《规定》的起草工作于2021年启动,结合原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在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应急管理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从监督、保障两个方面,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作出规定,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规定》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和履职标准。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从履职标准上,《规定》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了三项要求: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分解落实执法职责;按照年度计划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等,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及时组织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定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二是对执法人员,要求其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在追责情形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了共18项具体追责情形,5种从重追责情形、5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二是在责任追究程序和方式上,明确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确保行纪衔接贯通,责任追究到位。
(四)明确尽职免责。参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12项尽职免责的情形,包括行政执法中的11项情形,以及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五)保障依法履职。《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予以强调重申,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记录作出规定,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还明确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对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是企业之间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为商品生产、流通提供配套服务的新型经济形态,是现代产业生态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上海强化“四大功能”、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能级、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载体。近年来,上海市大力发展以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等为代表的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在部分领域形成了先发优势和集聚效应,并呈现出领域更宽,与新兴产业结合愈发紧密;能级更高,在多个领域产生国内领先主体;模式更优,从交易平台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等特点。
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对加快促进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做了重要部署。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推动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本市较强产业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助力生产制造、流通贸易、科技研发、信息服务、专业服务、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创新发展。二是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抓手,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等供应链高效融合。三是为推动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提供动力,有效打破地域限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四是为强化本市“四大功能”提供载体,增强行业辐射力和带动力,推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若干意见》把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新需求,强化创新引领,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系统推进,着力推动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二、三产”融合发展、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增强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优化功能、专业服务增值功能,不断提升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发展能级和辐射带动力。提出了三个方面16项措施:
(一)在增强发展优势方面
聚焦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四个主要分类,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发展措施,强化政策供给,增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一是做强大宗商品交易服务平台,依托国家金融要素市场升级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平台,加强“期现联动”;建立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推动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二是做大工业品电商服务平台,鼓励平台提升能级、扩大规模,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支持平台与制造企业开展专业服务外包合作。三是做专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与软件信息服务商深度合作,形成基于数字基础的新型产业链、供应链和企业发展生态;拓展平台服务范围,鼓励发展以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服务。四是做优专业服务平台,加快培育一批与重点产业紧密相关的专业服务平台,提升价值创造能力;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第三方服务,积极搭建“走出去”专业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发展服务外包。
(二)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
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营造与平台高质量发展所适应的软硬件环境,为平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用足用好各项专项资金、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平台支持力度;鼓励、指导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支持平台和上下游企业参与本市“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创新发展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二是保障物流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结合本市与长三角一体化空间规划布局,编制仓储物流规划,保障平台必要的仓储用地需求;支持建设智慧化、共享型现代仓储基础设施,对承担重要功能性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区域给予政策支持。三是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发挥平台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强化数据整合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传统业务场景的数字化重构;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四是加快新技术整合应用,加快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丰富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积极培育为平台提供垂直细分领域“大模型”技术支持服务的企业。五是鼓励国际化发展,依托重点展会推介平台,组织海外推介活动;推动平台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出海。六是加强碳管理基础建设,指导平台建立碳核算体系;支持建设低碳供应链服务平台,完善碳交易体系建设;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核算标准体系,支持平台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标准制订。七是促进区域融合集聚发展,推进浦东新区、宝山区、普陀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区域打造平台集聚发展新高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促进“平台+园区”融合发展。八是加快培养集聚多层次专业人才,鼓励开展平台人才培训;创新平台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聚集世界优秀平台人才;推动产教融合,实施校企合作,开展平台应用人才定制培养。
(三)在提升管理水平方面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提出推动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所需要建立完善的各项工作机制,形成各方工作合力。一是建立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推进机制,建立市级层面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手;不断拓展领域范围,逐步形成平台培育体系和梯队。二是加强平台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体系建设作为平台的基础性工作予以推进,鼓励和指导制订地方或团体标准;支持平台参与国家、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三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治理机制,对平台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平台金融风险防范,强化事中监管和区块链应用,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四是建立监测统计制度,建立平台运营情况统计监测与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本市已成立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组建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重点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具体任务参加专班工作,形成合力推进平台建设。以《若干意见》为指引,结合实际推出具体领域的促进措施,形成“1+x”政策支持体系,近期将陆续推出标准体系、绿色低碳、综合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专项政策,确保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区域也成立了由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牵头的区域工作专班,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制订各有特色的区域工作方案,同时梳理储备了一批符合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导向的平台企业。
九、《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新近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会上介绍了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不少民营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民营经济发展信心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迫切需要完善一批基础制度、出台一批管用举措、推广一批经验做法、更好提振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出台《意见》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通过有力举措提振民营经济的发展信心。”李春临介绍,除了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文件还就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在加大对民营经济支持政策方面,以增强政策精准性、稳定性、实效性和协调性为重点来回应企业关心和诉求,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完善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察、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的制度,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根据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
在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方面,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企业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培育尊重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的行为。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和舆论互动。
李春临表示,本次出台的《意见》共提出了八个方面31条举措。这31条干货满满,每一条都要领会到位,把发展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于近期推出相关配套政策举措,多管齐下,切实推动《意见》落地见效,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 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
1、为什么要制定《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 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
党的二十大明确“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的要点之一。航运服务业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发展航运服务业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功能完善、能级提升、强化对外辐射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航运服务业更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新格局,制定《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 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提供工作指引。
2、航运服务业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航运业服务于贸易活动,整体属于服务业范畴,通常分为航运基础服务业(主要包括港航主业以及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等为主业运行提供保障的辅助业务)和航运衍生服务业(主要包括航运融资、保险、仲裁、咨询等专业服务门类)。《行动方案》编制,一是将航运基础服务业与航运衍生服务业作为内容主体;二是结合行业绿色、数智发展趋势,单列航运科技服务相关内容;三是针对航运服务业发展环境优化,制定专门措施。
3、《行动方案》确定重点任务主要从哪些角度进行考虑?
根据国际航运发展趋势和上海自身特点,《行动方案》编制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特殊功能区先行先试优势,对标国际先进,促进航运服务功能打造和规模拓展。二是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凝聚市区合力,积极争取政策突破和制度创新,为航运服务要素集聚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把握航运业绿色低碳、数字智能发展趋势,立足行业转型升级,在新赛道积极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4、《行动方案》提出的航运服务业发展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优质、开放融合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数智化发展水平、低碳化发展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上海航运”服务品牌国内示范引领作用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航运事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高度发达、引领全球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深度融入国际航运治理体系、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5、从推动航运基础服务业转型升级角度,将重点开展哪些方面工作?
航运基础服务业领域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促进港口服务功能创新。包括:打造“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地;建设洋山保税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拓展保税燃油、LNG等加注业务规模;试点集装箱中转集拼多业态同场作业等。二是加快航空服务产业布局。包括:巩固和拓展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建设“空运通”货运信息平台;推进航空货邮、冷链业务发展;支持主基地航空公司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依托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区域培育航空制造、服务产业链等。三是优化布局邮轮经济产业链。包括:开发层级丰富、特色鲜明的邮轮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制造总装基地;建设邮轮运营中心、亚太邮轮物资配送中心、国际邮轮旅游消费中心等。
6、航运衍生服务业能级提升将从哪些方面着力?
航运衍生服务业属于金融、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门类,具有附加值高、知识密集、离岸属性强的特点。航运保险方面,将探索绿色、智慧等领域的航运保险产品创新;建设具备全球服务能力的国际航运保险要素平台;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离岸再保险业务窗口建设,发展航运再保险业务。航运要素交易市场方面,将加快推动航运指数期货品种上市;加强集装箱舱位交易平台市场推广;打造船舶资产专业产权交易场所。海事仲裁服务创新方面,鼓励市场主体选择上海作为争议解决地;支持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业务;研究制定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提升仲裁秘书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能力。航运咨询服务方面,将建设航运权威智库和咨询机构;推动“上海航运指数”市场化、国际化;建设全球航运智库联盟。高能级市场主体培育方面,将依托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吸引和培育航运服务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国内外港口之间、重点企业之间发展点对点联系机制;加大国际性、国家级航运专业组织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力度,推动国际航运公会、国家海难预防研究中心等落户上海。
7、上海将如何以绿色、数智领域为突破口,争取在航运服务业新赛道上构建形成新优势?
数智化正重塑航运业生产、运营和商业模式,绿色低碳已成为国际航运业发展的刚性要求,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换道超车”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促进航运科技服务业创新突破,将重点推动三方面工作:一是提升船舶技术服务能力。发展“航运技术联合创新工作室”等航运专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绿色智能船舶产品和系统的研发设计、检验认证服务能力。实施低碳、零碳船舶产品专项工程,推进低碳零碳燃料整机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究。二是打造数智航运生态圈。建设上海港生产智慧指挥中心,打造世界级数字孪生港口。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上海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平台。支持区块链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开展港航区块链、航运大数据、自动化码头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设陆家嘴智能航运特色产业园。三是探索绿色航运发展机制。完善航运业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争取在沪设立中国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探索布局甲醇等船舶清洁燃料生产供应链。发挥亚洲海事技术合作中心作用,推动绿色航运技术、标准、应用等领域合作。推进上海港-洛杉矶港绿色航运走廊建设。
8、如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航运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利于航运服务要素集聚和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为此,《行动方案》提出从七个方面优化航运服务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口岸制度创新支撑,探索“沿海捎带”“联动接卸”“一程式进港”等口岸监管模式创新。二是争取航运税制环境优化,依托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平台,积极研究和争取有利于航运服务要素集聚的税收政策。三是提高融资汇兑便利水平,支持在沪银行编制跨境金融服务专属方案,更好适配国际航运相关汇兑结算融资等需求;支持航运服务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四是强化海事司法支持保障,完善海事法院与仲裁机构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以海事精品案例打造为基础,促进形成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规则。五是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市、区联动,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高端人才引育体系。六是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用好航运中心、航空枢纽专项扶持政策,引导航运服务业创新发展,支持各区政府和特殊功能区制定航运产业扶持引导政策。七是营造航运文化交流氛围,打造“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品牌,加强航运文化场馆建设,挖掘航运文化遗产,开发航运文化产品。
十一、《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
1.什么是高质量孵化器?与一般的科技孵化器有何不同?
高质量孵化器是以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聚焦高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相较于一般的科技孵化器,高质量孵化器以下特征更为明显:一是更专业的建设主体,以一流孵化人才为牵引,引导科技领军企业、知名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顶尖投资机构等开展建设;二是更聚焦“硬科技”孵化,围绕“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关注前沿技术、未来产业,支撑颠覆性科技成果的率先转化和硬科技企业的加速孵化;三是创新要素资源更集聚,通过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的多链协同、融合发展,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互动;四是更具国际视野和理念,融汇国际高端资源,拓展全球创新合作网络,实现“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融通。
2.高质量孵化器培育有何目的意义?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为更好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带动产业转型发展,孵化更多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有必要对科技孵化器进行新定位、新提升,以国际一流的孵化理念集聚一流孵化人才、创新一流孵化机制,打造高质量孵化模式,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助力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精准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3.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工作目标是什么?
到2025年,全市建成不少于20家高质量孵化器,示范带动不少于200家孵化器实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转型升级;孵化培育一批面向全球的本土硬科技企业;带动形成若干孵化集群,打造2-3个千亿级产值规模的“科创核爆点”,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企业最佳首选城市。
4.如何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提升“硬科技”孵化能力?
引导高质量孵化器与高水平科技智库合作,跟踪对接各类基础研究创新计划,实现“超前发现”“超前布局”,培育“超前孵化”新模式;与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合作,强化底层技术、颠覆性技术等的突破,探索未来产业孵化新范式;与各类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深度合作,链接“强”资源;联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创新型应用场景等,拓展“硬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级;建立早期硬科技项目(技术)发现、验证及孵化机制,培育“硬核”科技领军企业。
5.何为高质量孵化器中的“一流孵化人才”?
一流孵化人才主要是指,转化经验丰富的科学家、跨学科交叉人才、科技创投人才、知名职业经理人、连续成功创业者及具有海外工作(含创业)背景的归国人才等“六路”孵化人才。
6.如何实施金融对高质量孵化器的赋能?
强化对投孵联动的引导,支持高质量孵化器与市级母基金合作,设立不少于一支早期硬科技投资种子基金,引流“耐心资本”联动发展。加大科技金融产品供给,围绕“硬核”技术、初创企业等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激发国资投资孵化活力,鼓励国资投入各类资源参加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探索国有孵化团队持股孵化,优化投资审批流程,试点退出与容错机制。
7.高质量孵化器的培育方式是什么?
甄选全球资源,“一体一策”予以支持,吸引国内外一流优质孵化器在上海发展壮大,纳入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围绕引进集聚一流人才、强化硬科技创新策源、促进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赋能等方面,建立对高质量孵化器的分类评价体系;开展跟踪评估,进行动态调整。
8.高质量孵化器培育的保障举措有哪些?
发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多部门联合、市区协同,“一体一策”给予各个高质量孵化器有针对性的支持,精准施策“发点球”、精准服务打好“组合拳”;探索先行先试的创新举措,强化弥补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短板弱项。在资金保障方面,市区联动设立高质量孵化器培育专项经费,分阶段给予事前启动建设、年度运营补贴、里程碑绩效评价后奖励等经费支持。
十二、《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从明确工作目标、聚焦重点领域、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等4方面提出了17项工作措施。
在工作目标方面,通知提出,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
在重点领域方面,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同时,要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
在健全保障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与银行共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和资金支持信息,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
在营造良好环境方面,通知提出,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
十三、《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下称《措施》)。
《措施》从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扩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等几个方面提出20条针对性举措。
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地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
在大宗消费方面,《措施》提出要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在日前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中,已对此有所规定,不过,此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
发改委就业司副司长常铁威此前曾表示,今年以来,发改委积极协调有关限购地区,结合实际,鼓励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实施城区、郊区指标的差异化政策,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加快投放的进度,更好满足居民的汽车购买出行需求。
同时,在稳定大宗消费中,除了此前已强调过的新能源汽车、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此次《措施》还提出了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措施》明确,要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
今年以来,餐饮、文旅等线下接触性消费持续恢复。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也明确要求,要推动体育休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对此,《措施》强调,要扩大餐饮服务消费、丰富文旅消费、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提升健康服务消费。
其中,在丰富文旅消费方面,要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
在体育消费方面,《措施》提出要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遴选确定新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
逐步降低农村物流配送成本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表示,今年上半年,乡村消费市场持续活跃,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8.4%,增长快于城镇。
《措施》在促进农村消费方面,明确要开展绿色产品下乡、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推动特色产品进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发改委经贸司副司长李超日前指出,近年来,在有关部门推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农村商业网络持续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不断提速,农村电商创新发展,农村消费潜力持续释放。但同时也要看到,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商贸流通在基础设施、渠道网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在更好服务电子产品等消费品下乡方面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为此,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已在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商贸设施、优化物流服务、壮大经营主体等四方面部署,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此次《措施》在农村商务和物流配送方面也有进一步部署,要求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同时,在发展乡村旅游方面,《措施》明确,要推动实施乡村民宿服务认证,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一批品质民宿。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
在近期各部门印发的促进电子消费等政策文件中,绿色化、智能化成为重要关键词,此次《措施》在拓展新型消费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要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要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加大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恢复和扩大消费离不开消费设施的完善和消费环境的优化。《措施》指出,要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其中,在支持政策方面,要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
同时,《措施》明确要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
此外,还要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