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2月)

2023 0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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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

政策导读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全国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规范出台有何意义?对会计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记者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此次制定的规范,将新时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总结提炼为三条核心表述,即“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

     这位负责人介绍,三条要求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第一条“坚持诚信,守法奉公”是对会计人员的自律要求;第二条“坚持准则,守责敬业”是对会计人员的履职要求;第三条“坚持学习,守正创新”是对会计人员的发展要求。

  “规范提出‘三坚三守’,强调会计人员‘坚’和‘守’的职业特性和价值追求,是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集中表达。”这位负责人说。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重大利好!近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发布(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此项政策的推出使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模式下的出口退运成为可能,尤其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货值商品的海外备货解除了后顾之忧。

现就《公告》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1、用一般贸易出口(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无法根据《公告》进行退运。

该《公告》覆盖了跨境电商相关的所有四种出口报关方式。但是不适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所以这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更多采用9810项下出口方式出口备货海外仓的货物,以实现未来可能的退运报关环节。但是9810项下退税操作是目前大多数卖家的难点,后续看政府能否针对9810优化退税操作,至少类似0110的退税方式,推动9810出口。

另外通过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届时也无法完成退运。

    2、退货周期在《公告》限定在出口日期6个月内就必须退回。

以中美航线为例,扣除往返海运及报关环节大约占用60天,意味商品在海外仓储4个月之后就要决定退运,否则将错过退运规定的期限。但是4个月让企业很难作出滞销退运的判断。所以目前更适用存在问题被退回的商品,而且一般是高货值商品。

另外之前出货的跨境电商货物无法享受该《公告》退运政策。

   三、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厘清国有股权董事职责边界、明确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责任、规范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工作,切实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财金〔2020〕1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四、《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的七大政策措施,具有引领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体现了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化、电子化和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和最新发展趋势。随着《通知》的深入落实,七大政策措施将在市场存量资金盘活、企业交易成本降低、诚信守法经营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动作用。

   一、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招标投标在提高配置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招投标活动范围涵盖面广,交易体量大,政策效应快,担保是招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意识,降低违约概率,减少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合同违约失信等问题有着重要作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反对市场垄断、发展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创新优化交易担保方式的需要。

   招投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主要有保函和保证金两种方式。实践中,对于工程服务领域投标,由于其数额较少,一般都倾向于采用银行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但对于工程施工投标,由于标的额比较大,在市场交易体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相关保证金对企业资金占用总量也在日益增长,产生的市场总体交易成本已不容忽视。同时,一些保证金接收单位的缴纳、退还手续繁琐,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人力,加大了综合成本。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以现金为主的传统保证金缴纳方式亟待进一步创新优化。

(三)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是推广成功经验、扩大政策效应的需要。

   部分地方大力推广保函应用,各地平台普遍对接金融机构服务,全面推行电子保函应用,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和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比如,合肥市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大幅减少投标企业的资金占用。2021年5月初,合肥正式上线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合肥信易贷电子保函平台),生成电子保函,实现“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腿”。济南市在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中引入信用机制,实施差异化费率。同时,济南电子招投标系统已与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对接,推动实现了电子保函线上传输,既防止投标企业提供虚假保证保险,保障了数据准确,又实现投标企业零跑腿,提高了投标效率。

   二、抓牢降低企业负担的三个关键

近年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保证金管理、减少涉企保证金种类、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降低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通知》与这些相关政策文件一脉相承,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招投标交易中加快推动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通知》规定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是加强信用建设和应用,积极探索将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各类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通知》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三是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便于使用及管理,进一步降低保函综合社会成本。《通知》明确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三、把握四方面重要举措

 (一)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

    投标担保属于市场主体意定权利。《通知》明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规定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通知》强调,通过招标文件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并专门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进行了规范,强调,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开展专项清理、减免行动

   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全面清理投标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四)健全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通知》着眼于健全交易担保服务体系,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交易担保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五、《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

    《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3-2035)》(以下简称《横沙新洲总规》)日前获批,提出将横沙新洲园区着力打造成为世界级现代都市生态绿色农业示范区,新时代中国式上海现代化农业园区发展新标杆。

横沙新洲地区位于长江入海口,经过长江近二十年的滋养,已形成新的陆地,既是一片生机盎然的绿水青山,也是一座发展现代农业产业的金山银山,更是上海未来城市发展重要的战略空间。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22年9月起,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东滩)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崇明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横沙新洲总规》编制工作。按照区域联动和空间一体的原则,规划范围包括横沙新洲园区和横沙乡,共158平方公里。

  规划研究范围考虑到整个长江口区域。规划编制充分衔接落实《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集中开展三家设计单位关于空间格局的多方案比选,同时相关委办局牵头开展若干专题研究。经综合优化深化,形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

落实新理念,明确横沙新洲园区总体发展目标

规划编制遵循三方面理念——

  一是坚持高质量发展,聚焦农业强国建设和现代化农业园区发展要求,树立都市现代生态绿色农业的示范区。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落实“长江大保护”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战略要求,强化长江入海口区域总体生态空间锚固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循环使用。

  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着眼于服务国家战略,构建能充分发挥横沙战略资源优势的空间格局,为破解超大城市发展瓶颈,支撑上海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建设现代农业五大高地——

    一是高品质农产品供给高地,强化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绿色化生产,保障城市居民主要农副产品10-15%的供应量,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100%。

    二是前沿农业科技示范高地,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大于90%。

    三是和谐发展生态价值高地,坚持近零碳排放、零污排放发展导向,保护鸟类栖息地。

    四是宜农宜游宜学品质体验高地,服务市民高品质生活需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期盼。

    五是制度开放创新高地,先行先试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区域统筹,整体谋划空间格局

    在区域格局方面:

    总体考虑长江入海口的空间特征、自然特色和功能要求,切实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总体要求,着力彰显区域“江海交汇、水陆一体、蓝绿辉映、生态为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体风貌,统筹区域生态、生产和生活需求,形成“一区两带多片”融合协同的空间格局。

一区,即“上海2035”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江口战略协同区。两带,指东西向以长江航道水利等水生态为主的空间带,五片联动;南北向以江海交汇、咸淡水交织和候鸟迁徙通道等为主的自然特色和生物多样性空间带,五滩一体。多片,指该区域内集中呈现的多岛、多滩、多湿地、多沙洲等具有丰富地形地貌特征的水、陆、岛多样化地带。

    在空间布局上:

    一是锚固长远发展的安全格局。基于长江入海口的自然特征,防范风暴潮、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风险。外围堤防提升至200年一遇的标准,内部借鉴“圩田”理念,划分防洪除涝分区,构筑“四横九纵、一环三湖”的水网系统,承担调蓄水和灌溉功能,保障淡水资源供给和防洪除涝安全。

    二是构筑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功能格局。园区内部规划形成“一原点、两轴线、三组团、十方田”的空间结构。“一原点”承载农业园核心功能,打造园区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两轴线”即东西向综合发展轴集中呈现未来科技农业生产场景的展示窗口,南北向综合服务带承载高端农业产业服务功能。“三组团”即中部科技引领组团和东西两侧的规模化生产组团,采用玻璃温室集群、机械化大田和有机循环农业多种生产方式相结合,内部由主要道路分隔形成“十方田”即10片万亩智慧良田。耕地不少于6.5万亩,建设用地占比不大于10%,并预留约2万亩战略预留空间。

    坚持近远结合,加强重大专项系统支撑

形成循环种养、功能复合的农业生产布局。中部科技引领组团设置科技研发、科普展示、金融贸易、旅游接待等“农业+”延伸服务,并以设施农业为载体进行工厂化育苗育种和高效、高附加值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研发,形成产学研一体的未来科技创新农业试验基地。东西两侧规模化农业生产组团按照种养循环模式统筹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发展,在粮菜种植的基底上,集中展现牧业、渔业、花卉和科技创新等现代农业场景。

    坚持生态优先,锚固生态网络空间。构筑环岛生态空间带,大堤内侧结合海岸基干林带、环状水系、大地景观形成环岛生态带。组团间形成生态融合空间带,依托南北向河道强化农林水湿复合,丰富农田生境,提升生物多样性。塑造“以田为主,林水相伴”的大田景观节点,规划水面发挥雨水调蓄功能,结合水面形成青丘微地形,丰富空间景观层次。“十方田”内部发挥农田生态基底作用。

近远结合,统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布局。近中期形成以水路为主的对外交通体系。遵循客货分离的原则,提升横沙乡车客渡码头设施能力和功能,作为横沙岛对外客运主要节点;在园区北侧结合加工区规划产业配套码头,作为横沙岛对外货运主要节点。园区内部规划“一横三纵一环”路网系统。一横即东西贯穿的主干道,三纵为南北向的道路,环路即“堤路合一”的环岛滨海景观大道。保证生态、生活岸线占比不低于90%。

    对标国际先进农业园区,引领未来精准化、智慧化、生态化农业形态和生产方式,同时发挥农业的景观、生态、文化等功能,按照功能融合、空间复合原则,配置四级“大田驿”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园区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环卫、防灾等6大类市政基础设施系统,并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应用。探索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园区清洁能源占比达90%,探索发展农光储能。高标准打造智慧农业基础设施,结合市政综合杆等新型基础设施,实现横沙新洲通信网络全覆盖,分区实施“数字农场”“无人农场”应用场景,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业全面深度融合。

    六、《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

    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招标人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或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损害了投标人、中标人选择交易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的权利;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存在超限收取或超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些保证金长期滞留,影响市场主体资金回笼;部分地方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办理流程还比较繁琐,费用较高,增加了投标人、中标人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表示,《通知》聚焦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交易担保的各环节,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鼓励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

    《通知》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部署要求,紧盯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领域的突出问题,围绕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提出7方面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和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明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二是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要求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和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及约定的收退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保证金。

    四是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部署各地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要求今后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

    五是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部署各地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是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部署各地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七是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交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担保服务,降低服务费用。

在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从三个方面推动工作:

    一是强化指导督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密切跟踪《通知》的落实进展,督促各地方因地制宜提出鼓励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抓紧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确保《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能够落实到位,做实做细。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梳理总结各地方落实《通知》要求,深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介先进经验,曝光典型问题,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规范实施。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动各地方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定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不断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持续健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坚决防止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发布了另一则“通知”,也与招标投标有关。

    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试运行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指出,为加快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CA)跨区域兼容互认,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并以首批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重点,部署在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企业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技术标准验证工作。在各有关地方和企业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互认功能的系统部署和调试,具备在实际交易中试运行的条件。

    七、《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八、《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实现优质优价。严防“割青毁粮”。严格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稳步开发利用盐碱地种植大豆。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推行稻油轮作,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支持木本油料发展,实施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落实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任务。深入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

    (三)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食物观,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苜蓿等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深入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推进划区轮牧。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培育壮大食用菌和藻类产业。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

(五)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加强化肥等农资生产、储运调控。发挥农产品国际贸易作用,深入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倡健康饮食。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八)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骨干网络。加快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一批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抗旱备用水源等工程建设。加强田间地头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连接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高效节水旱作农业。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加快实施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库安全监测。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九)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站网布局,分区域、分灾种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保障。健全基层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提升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三、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突破。支持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全面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培育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有序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种植管理。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研发推广。加紧研发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压紧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确保不松劲、不跑偏。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兜底保障。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

    (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帮扶,持续推进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创建,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持续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和其他产业帮扶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深入实施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更好发挥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产业帮扶作用。深入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十六)稳定完善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成效监测评价。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的金融支持。深化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带动脱贫县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研究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地下沉、向园区集中,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统筹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布局建设一批城郊大仓基地。支持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统筹疫情防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物流畅通。

    (十八)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十九)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继续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

    (二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完善县乡村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县城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增强重点镇集聚功能。实施“一县一业”强县富民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向县域梯度转移,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农高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

    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一)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岗倾斜力度,稳定农民工就业。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加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建设。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二十二)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加强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

    七、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坚持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划设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完善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撤并前置审查、灾毁防范等制度。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

    (二十五)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大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加强农村公厕建设维护。以人口集中村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时清运处置。推进厕所粪污、易腐烂垃圾、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十六)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动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示范。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研发推广。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落实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二十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统筹解决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最大程度维护好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日间照料、互助养老、探访关爱、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

    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突出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派出单位联村帮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农村党员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通过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九)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压实县级责任,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夯实村级基 础。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三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续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

九、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一)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三十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提高培训实效。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教师“优师计划”、“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

    (三十三)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市政管网、乡村微管网等往户延伸。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三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多到基层、多接地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解决好“三农”工作中两难、多难问题,把握好工作时度效。深化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迎评送检、填表报数、过度留痕等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五级书记抓,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做好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同现有规划相衔接,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踔厉奋发、埋头苦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九、《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有什么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居住证积分政策。非注册在本市企业的在沪办事处、部门,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在沪缴纳企业税的在沪分公司等,不属于居住证积分政策适用范围。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年龄指标分值是怎么算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申请时年龄小于43岁(含43岁),即可达到最高分值3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指标分值是多少?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中技能人员职业工种有什么要求?

申请积分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应当符合本市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具体以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远郊重点区域指哪些?具体积分规则是什么?

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

对持证人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可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3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为20分。对持证人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工作并居住的,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分,最高分值为2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表彰奖励指什么?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一票否决指标是什么?

持证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资格。其中严重刑事犯罪指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申办积分时是否需要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对于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十、《关于做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中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2月14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中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将符合条件的废旧设备回收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废旧设备回收、拆解处理、再制造、资源化利用等资源循环利用能力建设。支持各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设备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废旧设备中蕴藏着丰富的金属资源,是巨大的‘城市矿产’,做好废旧设备回收利用工作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地见效,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签约投放的项目和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已签约投放的项目陆续开工建设,重点设备加速迭代升级,废旧设备加快退役淘汰。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以加强基金和贷款项目中废旧设备回收利用为突破口,切实提升本地区废旧设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通知指出,做好基金和贷款项目中废旧设备摸底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对照项目清单,全面摸排本地涉及退役淘汰废旧设备的基金和贷款项目情况,建立相关基金和贷款项目中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工作台账,指导相关项目单位在推进项目实施时统筹考虑废旧设备回收利用工作,及时跟踪调度辖域内相关项目退役淘汰的废旧设备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基础信息。

    推动相关基金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完善废旧设备管理制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指导涉及退役淘汰废旧设备的基金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加强设备报废处置管理,依法规范内部程序,合理简化处置流程,加快办理资产处置事项,提升废旧资产处置工作效率。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废旧设备交售手续。危险废物应依法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主体处理。废旧特种设备的移装活动应依法由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的主体开展。鼓励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设废旧设备交易专栏、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废旧设备便捷高效处置。

    同时,创造条件促进相关基金和贷款项目中废旧设备回收利用的供需对接。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重点企业发展废旧产品设备回收、运输、拆解、利用一体化业务模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鼓励60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相关基金和贷款项目废旧设备回收利用供需对接。

    通知要求,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动废旧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应用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动废旧设备拆解加工企业提质改造,全面提升机械化、自动化和智慧化水平。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加强元器件无损化高效处理、稀贵金属提取等无害化、高值化利用技术应用,提高处理产物附加值。支持产品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建立逆向回收体系,发展高水平再制造。

    业内人士认为,废旧设备规范回收利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源使用率,减缓相关行业对资源的消耗。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财政部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推进财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规范用权,及时校准纠偏,严肃财经纪律。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财会监督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财会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财会监督体系尚待完善,工作机制有待理顺,法治建设亟待健全,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能力有待提升,制约了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同时,财经纪律松弛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多发、会计信息失真、部分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问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亟需强化监督和治理规范。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做好新时期财会监督工作,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体制机制上破解难题,从能力建设上夯实基础,加快构建健全完善、保障有力的监督体系,建立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更好发挥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因此,《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意见》对新时代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顶层设计,对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对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内容框架。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注重把握财会监督工作的时代要求、职能定位、重点任务,突出政治属性,对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谋划和统筹设计,推动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意见》从明确财会监督的内涵和工作要求、构建财会监督体系、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搭建起财会监督的“四梁八柱”。《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是健全财会监督体系。第三部分是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第四部分明确了新时期财会监督的三大重点领域。第五部分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

      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提出的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要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问:《意见》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答:《意见》在深化新时代财会监督理论和政策设计上有许多创新和亮点,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财会监督内涵。新时代财会监督不是传统意义的财政监督、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的简单加总,而是三者的有机融合和凝练升华,是涵盖了财政、财务、会计监督在内的全覆盖的一种监督行为。财会监督涉及与国家财经政策执行和资金运行相关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二是明确了财会监督定位。《意见》站在全局的高度,对财会监督赋予了新的定位。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三是明确了财会监督原则。《意见》坚持守正创新,顺应实践发展,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依法监督,强化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精准施策;坚持协同联动,加强贯通协调等四项新原则。四是明确了财会监督体系。《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了构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五是明确了财会监督“纵横贯通”机制。《意见》坚持“一盘棋”理念,推动构建监督主体间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财会监督机制。

      问:《意见》对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主要部署了哪些任务?

      答:《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于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针对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坚强保障。新时期财会监督的重点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等重大部署,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聚焦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三保”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三是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力度。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出台后,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作为财会监督主责部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意见》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见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意见》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三是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四是加强督促指导。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和调研,合力推动《意见》落地落细,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2月16日消息,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形态日趋多样、体系不断完善,为此,上海市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进行综合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和管理,统筹资源集约利用,推进设施保护与安全。《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9日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推进公共领域物联感知设施建设,构建感知网络,提升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十三、《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为什么要修改《办法》?

    2015年11月,根据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制定出台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1月作了修正。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去年7月,本市出台文件,就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统一整合组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街道乡镇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乡镇名义统一行使辖区内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定的执法职责。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同时还对行政处罚程序、监督等内容作了修改完善。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条例》的修改。随即,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综合以上情况,作为实施《条例》的《办法》,有必要及时相应予以修改。

    《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此次修改后的《办法》在现有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此外,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处罚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按照稳妥有序推进执法事项下放的要求,《办法》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需要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兜底性规定。

    同时,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此次修改后的《办法》删除了关于流动性违法行为查处约定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完善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适用规定,并补充了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

十四、《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深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综合监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探索监管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应该看到,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存在着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跨部门的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继《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有关市场监管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性保障。《指导意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相比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而言,“跨部门综合监管”涉及领域更广泛、内容更丰富、创新力度也更大。它不仅要求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更要求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不难看出,加强综合监管已经遍及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且事关民生的监管领域,更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高效畅通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运用新型信息技术、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形成“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真正实施精准有效的综合监管。

    《指导意见》之所以在如此广泛领域提出综合监管创新,是建立在相关行业领域综合监管先行先试的坚实基础上,绝不是一蹴而就。其实早在2016年、2018年、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分别颁布了《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而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则进一步促成了本次《指导意见》的颁行与实施。

    《指导意见》涵盖了“总体要求、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效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保障措施”等非常详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指导意见》的颁布,对各行业监管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充分借助新型信息技术,尤其是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等,加紧落实落细,确保市场监管的有效有力,以稳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十五、《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十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正式获批,为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治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全域,约2413平方公里。《总体规划》明确,示范区将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进跨区域一体化空间协同治理;聚焦三地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共同建设太浦河、京杭运河清水绿廊,统一示范区环保排放标准,三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要达到100%。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门晓莹接受总台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三省市现在共同推进示范区,来统筹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区域一体化的这种空间治理机制,重点围绕着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一些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比如统筹示范区轨道交通网络,打通省际的断头路,来促进高等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

    《总体规划》还提出,示范区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以河湖田镇村融合的水乡单元为空间载体,推动存量用地布局优化,着力扩大蓝绿空间。到2035年,河湖水面率不低于20.6%,森林覆盖率大于12%,绿色交通出行比重提升至80%。

    门晓莹表示,在街区里面,通过布置一些小型的绿地,立体的绿化,还有这些复合的蓝绿空间,来建设绿色的低碳的街区,同时还有构建研学产协同共进的这样的一个空间载体,来促进产业用地分类整治,提质增效等措施,构建创新驱动,高效集约的产业发展的新方式。

    三地共同严守资源安全底线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打破地域限制,要求三地共同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总体规划》明确,示范区将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不搞集中成片、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不走建设用地规模扩张的老路,在坚守耕地保护、生态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安全底线管控的基础上,到2035年,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03.6平方公里以内,较现状建设用地减少15.7平方公里。

    门晓莹强调,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这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不可逾越的这样的一个红线,来聚焦生态绿色一体化,严控开发强度。同时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的意愿搞大拆大建。

    在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方面,示范区将立足资源禀赋和江南水乡特色,构建多中心、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扩大生态空间,保障农业空间,优化城镇空间。门晓莹表示,通过这个规划,逐步提升空间的利用效率,比如更好地引进一些新业态,提升土地利用的这样的一个效率,同时把空间进行一些优化的整合,把空间布局成集约型网络式的一个空间,更有利于空间的高效和协同,而不是过去的一个单中心的摊大饼的形式。

    十七、《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是各类产品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大国。积极做好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对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畅通国内大循环意义重大,也是当前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第一,重点领域产品设备产销量大,推动更新改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大循环。有关机构测算,目前在我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领域,在用的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等产品设备保有量已超过50亿台(套)。立足我国强大国内市场和完整产业体系,统筹推进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和消费,推动实现生产、使用、更新、淘汰、回收利用产业链循环。第二,相关产品设备运行能耗高,节能降碳潜力巨大。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重点领域产品设备年运行能耗量占全国能耗总量约80%,一些在用产品设备的能效水平偏低,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亟需加强。以节能降碳为重要导向,加快产品设备更新改造,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第三,废旧产品设备资源蕴藏丰富,回收利用的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废旧产品设备中蕴藏着丰富的金属资源,是巨大的“城市矿产”。加强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有利于减少原生矿产资源开采。对废旧产品设备实施专业化再制造,与制造新品相比,可显著节能、节材并减少碳排放,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更大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推动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首批聚焦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等6类产品设备,配套印发了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对地方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工作指导。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目标?

    答:《指导意见》分2025年、2030年两个阶段,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产品设备分别提出了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工作目标。

    到2025年,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与2021年相比,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在运高效节能电机、在运高效节能电力变压器占比分别提高超过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在用主要家用电器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提高10个百分点。在运工商业制冷设备、家用制冷设备、通用照明设备中高效节能产品占比分别达到40%、60%、50%。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更加规范畅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先进模式,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

    到2030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协同效应有效增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为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问:《指导意见》部署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聚焦重点、稳步推进,合理定标、分类指导,节约集约、畅通循环,市场导向、综合施策”的工作原则,围绕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强化支撑保障等3个方面,部署了11项重点任务。

    在加快节能降碳更新改造方面。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产品设备。首批聚焦实施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锅炉、电机、电力变压器、制冷、照明、家用电器,推动相关使用企业和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二是合理划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和现行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并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三是逐步分类实施更新改造。组织各地摸排本地区相关产品设备能效水平,细化工作措施,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稳妥有序推动更新改造。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骨干企业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增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能力,发展一批生产骨干优势企业及生产制造集聚区,大力支持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推广应用。

    在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方面。一是畅通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处置。组织各地开展供需对接,畅通废旧产品设备资产交易,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支持供销系统探索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先进模式。二是推动再生资源高水平循环利用。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规划布局一批废旧产品设备高水平分拣中心、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推动废旧产品设备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再生利用。三是规范废旧产品设备再制造。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产品设备实施再制造,加快完善再制造标准,规范再制造产品设备生产销售。

    在强化支撑保障方面。一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统筹运用政府投资、专项再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手段,带动全社会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加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多措并举,扩大高效节能产品设备消费升级。二是完善产品设备能效和淘汰标准。加快制定修订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填补风电、光伏等发电效率标准和老旧设备淘汰标准空白。三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四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节能审查和节能监察,健全规范高耗能行业用电阶梯加价制度。依法依规禁止生产销售能效不达标的产品设备。严厉打击废旧产品设备非法改装拼装和拆解处理。

    问:如何推动《指导意见》落地见效?

    答:推动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部署,扎实有序做好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大力推进,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工作调度、督促检查和成效评估,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支持中央企业、骨干企业等率先推行产业链供应链能效管理,带头做好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同时,我们将密切跟踪、及时总结首批6类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展情况,适时将工作重点扩大到其他领域。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有序抓好贯彻落实。鼓励开展产品设备能效提升、回收利用等技术和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企业和单位的产品设备运维管理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第三方机构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重要活动,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技术产品对接交流会、应用示范现场会等活动,促进节能降碳先进技术和产品设备交流推广。

    十八、《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八部委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5年,本市纳入国家“十四五”时期建设名单的8个区和临港新片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各区完成相应指标任务,重点园区、行业企业开展“无废”示范,全市实现原生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厂污泥零填埋到2030年,全市固废充分资源化利用,实现固废近零填埋,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稳居全国前列。《方案》提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强化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高效利用、动建筑垃圾全量利用、强化危废医废处置能力等八大重点任务完成上述目标。其中提到,开展街镇垃圾分类综合考评,将垃圾分类纳入各级政府行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垃圾分类工作水平保持全国领先。

    十九、《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到2025年,法学院校区域布局与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均衡,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重点领域人才短板加快补齐,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能力持续提高,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

    《意见》提出,优化法学院校发展布局。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适应区域法治人才需求为根本,调整优化法学院校区域布局,统筹全国法学学科专业设置和学位授权点设置,推进法学教育区域均衡发展。完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健全法学相关学科专业办学质量预警机制,对办学条件不足、师资水平持续低下、教育质量较差的院校畅通有序退出机制。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在现有法学学科评估工作基础上,按计划开展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评估,通过限期整改、撤销等措施,优化法学学科专业布局。加快“双一流”建设,鼓励法学院校突出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

    《意见》还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支持能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支持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等学校按程序自主设置国际法学相关二级学科,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

    二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规划》的发布体现了数字化、智能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为科技产业的投资带来更多的政策支撑。建议重点关注:与底层算力、数据要素相关的数字基建板块。与数字经济场景密切相关的信创以及基础软硬件板块。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发展以及 AI 等新技术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公司等。

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2月(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