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1月)

2023 01 31
返回

2023年1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以下称“2023年版税则”),作为2023年征收关税的依据。2023年版税则近1500页,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以下简称“出口税则”)。2023年版税则的及时公布,有利于继续保持关税政策调整的规范化、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

       税则号列是海关税则中商品的分类号。准确确定并申报进出口商品税则号列,是进出口企业确定税种、税目、税率等的基础。相关进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查询到上述信息,是关务管理的“必修课”。一般来说,进出口税则需要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2023年版税则中,进口税则关税税目共8948个,出口税则关税税目数共102个。从数量上看,进口税则关税税目明显多于出口税则关税税目,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实行免税或出口退税政策,以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主要内容

       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的组成部分大体一致。进口税则包含税目、税率以及税率的适用顺序3个部分。其中,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组成。比如,在9201.2000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这条税目中,税则号列为9201.2000,目录条文为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

       进口关税的税率一共有6种: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最惠国税率适用最为普遍,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进口中不适用最惠国税率。如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举例来说,2023年,某公司进口税则号列为9201.2000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一台,完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0%,暂定税率为1%。2023年版税则明确,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即该公司应优先适用1%的暂定税率,应当缴纳关税100×1%=1(万元)。

       出口税则部分,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相同;关税税率,包含出口税率、出口暂定税率。企业出口有暂定税率的货物,适用暂定税率。

       二、重要定义

       在2023年版税则中,完税价格、原产地等重要定义的进口和出口规定有明显不同。

       以完税价格为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就存在明显的差别。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据此,一批出厂价格相同的货物,在计算进口完税价格时,应当加上国际运输中的运费和保险费;在计算出口完税价格时,则不包含国际运输中的运费和保险费。

       除完税价格外,在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上,进口和出口也存在较大差别。在适用协定税率时,原产地依据区域性贸易协定确定;在适用其他税率时,原产地依据进口国(地区)的法律确定。例如,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销售到越南,在越南进行加工、经轻微改变后出口至英国。出口中,这些铝型材在越南加工后是否取得越南原产地资格,取决于英国的国内法。而进口到中国的货物,除协定税率货物依据区域性贸易协定判断外,其他进口货物原产地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判定。

       三、其他事项

       2023年版税则的效力为1年。在2023年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被调整。例如,当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目前对菲律宾尚未正式生效,因此2023年版税则中并未体现原产地为菲律宾的货物可以享受RCEP协定税率。年内RCEP如果对菲律宾生效,2023年版税则会有相应调整。

       同时,企业在办理进口业务的过程中,查询税则号列和相关基础信息,应以财政部关税司网站发布的官方版本为主(详见文末二维码),避免出现基础性错误。

       此外,企业在进口环节还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计算,这两个税种的具体计算和税务处理,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行。

        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为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我国水土流失量大面广、局部地区严重的状况依然存在,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

       在中央层面制定出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提出主要目标,部署重大举措,明确实施路径,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和意志,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提出,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水土保持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四方面15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一是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

       二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落实。

       对于审批部门而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抓好泥沙集中来源区水土流失治理。

       四是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

        三、《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023年1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根据IFRS17中国版,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等修订之后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对比原来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新报表格式增加、删减了很多项目,但整体框架仍沿用了“收入-支出=营业利润”的模式

       对此,点评中指出,新的规范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传统习惯,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报表科目用词与旧准则类似,甚至从字面上看着完全一致,但是,其技术概念与数字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通知》,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执行《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原有规定,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根据有关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IFRS17中国版;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2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什么是《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哪些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基础指标指哪些?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一览表

2023年1月政策导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一览表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加分指标指哪些?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具体怎么加分?

2023年1月政策导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减分指标指哪些?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个人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单位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分别是扣减多少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而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则每条扣减150分。

       积分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http://jzzjf.rsj.sh.gov.cn/jzzjf/)或使用“上海人社”APP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六、《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为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审计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财政部近日批准印发。

        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环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主要针对风险评估的程序、流程和方法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在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要求,补充了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定和指引,明确了分别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要求,提出了在风险评估流程的最终阶段进行总体评价的要求,针对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过程中如何保持职业怀疑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提供了指引等。

       会计估计的审计是实务中的难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针对如何在审计中识别、评估、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完善了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明确了与控制测试有关的要求,针对如何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并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增加了实施审计程序之后的总体评价有关要求,强调了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新增了与治理层、管理层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沟通的要求等。

       审计准则体系中各项准则之间联系紧密,上述两项准则的修订也会影响其他相关准则中的相应表述。为了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

       八、《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财政部官网12月30日消息,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2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1月9日中国财政部、银保监会近日要求各地财政局、银保监局、注册会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

       公布的信息显示,财政部、银保监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两部门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财政部、银保监会还表示,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开展数字化函证,有效提升函证效率和效果。

      十、《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通知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为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不属于该通知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

       十二、《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我省印发了《实施意见》,在优化资助参保标准、拓宽救助费用范围、加大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发力,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并针对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低、管理服务欠规范等情况,明确了提高统筹层次、简化救助方式等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救助对象总体保持稳定并进行适当拓展,救助水平略有提升。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为: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确认。

       四、如何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统筹区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人员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一是分类资助参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二是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救助保障。三是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四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五、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优化?

        一是统一了医疗救助起付线。一类、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实行累计计算且只计算一次。二是统一了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报销;二类人员按70%比例报销;三类人员按60%比例报销;四类人员按50%比例报销。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三是统一了封顶线。年度救助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四是提高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及经办服务。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综合来讲,一是提高了待遇水平。慢特病门诊和住院享受一样的报销比例,一样的封顶线。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对三类、四类人员设置了起付线,但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二是更多费用纳入了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都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三是保障类别更完整。首次明确了将困难职工纳入救助范围。

        六、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十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形成本办法。
       支持方式: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支持对象: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大疫情防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以及提升医疗救治能力所需支出。进一步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做好农村地区急诊急救、重症等资源横向统筹和扩容改造。支持地方使用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做足医疗救治特别是重症救治的应对准备,着力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地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进行补助。对地方提升重症救治能力等承担支出在安排相关财力性补助资金时给予统筹考虑。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疫情防控的转移支付力度。

       十五、《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外,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十六、《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按照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十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若干措施》包括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4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允许以团队为单位,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优化办理工作许可流程,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若干措施》要求,商务部、科技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及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表示,外资研发中心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不仅有力推动了外资企业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也促进了我国各类创新主体加速研发创新的步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到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从6.8万件增加到24.1万件,增长了255.2%。商务部将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实的举措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鼓励和引导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成渝、武汉、西安等区域创新高地布局建设更多的外资研发中心,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更好融入我国科技创新体系。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副司长吴家喜表示,这次出台的《若干措施》专门把“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作为第一项措施,体现了我国对外资开展高水平研发创新活动的高度重视。科技部将在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好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促进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发展。

       十八、《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一是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答: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等。

       二是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答: (一)保障税费工作高效有序的制度基础从推进本市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需要看,制定《办法》可以为本市高效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发挥税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助力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二)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创新举措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制定《办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作用,推动“以数治税”成果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深度融合, 进一步促进税务数据共享和执法、服务、监管协同,持续推动“数据跑路,多跑网路、不跑马路”,让更多税收治理创新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三)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办法》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为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共治职责,实现各部门、各类型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及时准确发现和依法规范不遵从税法的行为。(四)应对税费征收保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划转完成, 税务部门工作格局呈现由“税主费辅”逐步变为“税费皆重”的重大变化, 税务执法服务对象也由“以法人为主”逐步变成“法人和自然人并重” ,通过制定《办法》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是应对税费征收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三是《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答:《办法》共6章48条,分为总则、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税费协助、监督保障、附则。第一章为总则,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第二至第五章为分则,从税费服务、信息共享、税费协助、监督保障等四方面,明确了税费征收保障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主要特点和内容说明如下:(一)突出税费皆重理念《办法》将社保和非税征收工作贯穿始终,一是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包括建立健全机制、协助开展、协调督促、经费保障等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二)突出多方协同治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协助保障单位对象, 涵盖约30个委办局和16个区人民政府。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在税费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二是明确本市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三)突出数据共建共享一是将“数据共享”纳入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原则内容,凸显了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和数据共建共享的独特优势;二是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机关持续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明确本市部门之间税费信息资源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四是强调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共享税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四)突出监督保障机制《办法》规定本市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凝聚社会监督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健全涉税涉费争议解决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健全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工作机制等监督保障措施。

      四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为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协作管理以及共治保障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十九、《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今天(1月20日)发布通知,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其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与此同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在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方面,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文化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

       二十、《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1月28日电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月28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发力打造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政府服务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国际影响力。

        二十一、《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1月29日,兔年开工第二天,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推出十项行动32条政策措施,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当天,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行动方案》相关内容。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清表示,“政策+行动”双轮驱动是《行动方案》最突出的特征。其中,在政策方面,重点推进了“三个一批”,包括落实一批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延续一批去年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新增一批有利于稳增长、促发展、强功能的政策。

       《行动方案》重点内容包括:

       1、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上海2023届高校毕业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

        3、2023年6月30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小客车,并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0000元的财政补贴;

       4、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5、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

       6、研究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7、深化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强化对总部企业在资助和奖励、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务举措;

       8、加快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制订新一轮三大产业上海方案;

       9、优化从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全链条培育机制;

       10、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

       聚焦“三个着力” 新增一批稳增长政策

       吴清在发布会上表示,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世纪疫情对上海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上海全面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先后制定实施三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全年合计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超过3000亿元。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最终经济走出了V形反转态势。

       《行动方案》着重聚焦“三个着力”:

         一是着力稳预期提信心。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经济加快恢复发展面临新机遇新形势,要抢抓经济复苏的窗口和先机,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动力。通过春节后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发布《行动方案》,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做好今年经济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着力阶段性助企纾困。在疫情防控措施转段期,部分行业和企业仍面临较多困难,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仍存在一些阶段性瓶颈和结构性障碍,特别是一季度经济实现平稳开局面临较大压力,需要延续、拓展和优化实施助企纾困政策,启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困难。

       三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扩需求、强主体、增动能的增量政策,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服务保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每人2000元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以更大力度助力企业发展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两项行动:

       一是实施助企纾困行动,包括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半收取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鼓励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

       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行动,包括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包括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今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等;支持行业企业稳岗扩岗,对招录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或我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畅通经济循环的重要支撑和关键环节。受疫情和春节等因素的影响,去年末以来,上海部分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面临劳动力短缺问题。

       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永峰表示,今年1月上海就提前启动了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截至目前,人社部门已累计举办各类线下线上招聘活动160余场,提供就业岗位4万余个,与中西部省份特别是对口援助地区开展60余场劳务对接活动、服务来沪务工人员2.4万余人,为2800余户重点企业解决了缺工问题。

       据透露,上海下个月将举办一场大型线下招聘会,预计有1000家企业参与、提供超过1万个岗位,这也是上海2020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线下招聘会。

       “春节后上海继续深入云南、河南等中西部地区主动对接,成规模、成批次引进更多劳动力。” 赵永峰介绍,积极落实春节返岗交通补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市外务工人员返岗的,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目前已有近400户企业申请、涉及务工人员超过1万人。”

       扩大需求强化供给 6月底前置换购买纯电动汽车补贴1万元

       以更实举措扩大需求强化供给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五项行动:

       一是实施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包括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个人消费者今年6月底前置换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万元财政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一次性补贴;全面激活文旅市场,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等。

       二是实施扩大有效投资行动,包括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完善协调机制,推动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加快开工建设;用好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落实资源性要素指标“六票”统筹政策,推广实行标准化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青表示,2023年上海将继续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优化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综合考虑重大项目安排及资金要素等保障,上海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设定为增长5%左右,总规模将迈上一万亿元的新台阶。其中,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牵引作用,全年安排正式项目191项、预备项目48项,计划总投资2150亿元,比上年投资计划数增长7.5%。

       三是实施外贸保稳提质行动,包括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放大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发挥稳外贸政策综合效应,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快发展新型国际贸易,争创首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

       上海市商务委主任顾军表示,去年,上海克服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等多重压力,全市货物进出口达到4.19万亿元,同比增长3.2%,今年将围绕重点市场、重点行业,以重点展会为支撑,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扩产能、增份额,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四是实施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行动,包括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落实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持续提升总部型经济能级,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培育一批事业部总部企业等。

       五是实施产业创新提升行动,包括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制订新一轮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实施新赛道和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成长,优化从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全链条培育机制,由各区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等;制订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在三大产业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总部。

       支持民企和平台企业发展 实施重点区域领跑行动

       以更高水平夯实支撑保障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三项行动:

        一是实施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包括实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和平台企业发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政策举措,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今年底,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等。

       二是实施加强要素服务保障行动,包括保障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支持符合功能导向的成片战略预留区加快整体启动使用,市区联动、政企联手制定国企低效用地转型升级方案;加强能源电力保供,确保高峰季能源供应安全有序;大力引才聚才留才,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等政策和服务等。

       三是实施重点区域领跑行动,主要是加快落实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一体化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支持各区发挥比较优势,结合主城区提升中心辐射功能、五个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发展,全面推进功能升级、产业创新和空间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增创发展优势。

       上海市委、市政府已经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地区抓紧明确工作措施清单、施工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政策、项目、活动和相关工作举措加快落实落地,努力实现良好开局,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1月期)

         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1月期)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