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推动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各地区要建立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开办、企业准营、员工录用、涉企不动产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等5项企业政务服务和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公民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企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等8项个人政务服务一次办,并结合各地实际拓展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2025年底前,各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意见》明确:要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科学设计流程,简化申报方式,统一受理方式,建立联办机制,提高出件效率,加强综合监管,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要加强“一件事一次办”支撑能力建设,推进线下综合受理窗口和线上受理专栏建设,推动事项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进事项办理数据按需共享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有效满足各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需求。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进本地区和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确定了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新增异地电子缴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请、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结算等22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
二是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跨省通办”服务。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服务方式,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动优化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
三是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加快推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政务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
《意见》强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统筹力度,抓紧出台新增“跨省通办”事项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试点计划等。各地区要加强对“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的省级统筹,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此意见的印发标志着国家对高技能人才的重视,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通过解读此意见,让我们看到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1. 促进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职校,技校更加注重专业知识的教育,让学生都有一技之长。通过各种方式,各种途径提供学习平台,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
2. 大力加强校企合作,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订单式培养,让学生看到不是只有上大学一条出路,职业教育,有一技之长,根据企业需求,学习企业专业技术,学习期间有实习基地,可以直接到企业直接实习,毕业后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到企业工作,可以减少磨合适应期,上岗更顺利,让企业更省心,学生家长更放心。
3. 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的社会培训,取得的收入可以用于职业学校的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业学校部分资金问题,这些资金可以用来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环境,为学生提供学习技术的空间,增加建设实践场地,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4. 建立技能人才的职业体系,明确晋升制度,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待遇和社会地位。为高技能人才开拓晋升渠道,建立完善的薪资体系,使高技能人才沉下心,留的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大众改变固有思想,尊重劳动力。
5.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可以开展技术大比武,对表现突出的技术人才提供相应的奖励。鼓励高技能人才发挥自己的特长,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
6. 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休养制度,在高技能人才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同时也能获得休息休假,保障了高技能人才的基本权利。使高技能人才身心都能得到休息,才能更好的在工作中发光发热。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了政策上的支持,职业教育也会更有前途,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增加了工作的机会。社会大众也会对职业教育有所改观。高技能人才为国家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为社会发展开创新局面。
四、《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延长制造业缓税补缴期限,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上海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专家认为,稳住制造业投资,对当前稳增长有重要作用。从央地释放的政策信号看,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正持续加力,稳定制造业投资,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降低企业成本
降低企业成本是近期相关部门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着力点之一。
9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所得税等“五税两费”,9月1日起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涉及缓税4400亿元。随后,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发公告,提出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此前相关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据估算,缓缴税费政策总体上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节省融资成本超过200亿元,既进一步缓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财务成本负担。
加大资金支持
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同时,对制造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也在加大。
9月28日,人民银行宣布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以不高于3.2%的利率向制造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贷款。
“人民银行设立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制造业等领域发放贷款支持设备更新改造。”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
低成本资金支持将为促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主要指向社会领域、新基建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等,直接作用是促进这些领域设备更新投资,为促投资发挥积极作用。
推进数字化转型
从地方层面看,近期,多地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也在加力。
上海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四方面提出25条举措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浙江印发《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等方面,推进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设。
为增强制造业发展动能,一些地方推出了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如,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上海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上海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诊断全覆盖,数字化转型比例不低于80%。宁波发布《宁波打造全球智造创新之都行动纲要(2022-2026年)》提出,到2026年,全市制造业在高端跨越、智能升级、创新发展、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工业增加值、数字经济增加值、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均突破1万亿元。
五、《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虽然税收优惠并非决定性因素,但在基础研究投入领域,税收激励背后是对科研创新的大力支持。作为基础研究的中坚力量,高校和科研机构成为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的主要受益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要求,从事基础研究相关的出资接收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自《2021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总量达2.8万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为1817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总量的比重为6.5%。
更为重要的一个预期是,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视,未来几年基础研究经费的增长也成为大概率,这使税收优惠的作用愈加凸显。
“事实上,不仅是对接收方,对出资企业来说,新税收优惠政策也会给予全额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以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降低,相应地企业缴纳的税款就会减少。”一位事业单位科研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2号公告》”)。对于出资方,政策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上述人士看来,企业作为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对基础研究的推动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我的了解,科研机构承办的课题一部分来自国家机关,另外一部分就是企业委托课题,包括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课题经费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那可以节省一大部分支出。”
该人士介绍,今年以来,他们团队承办的课题大概有10多个,其中多半来自企业,总金额大概在几百万元。“如果这部分经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且能加计扣除,那对企业是利好,虽然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影响接收方个人收入,但却可以激励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
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按照25%税率来征收,对于每年有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研发投入的企业来说,税收优惠成为一项重要的激励举措。
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科学研究也成为一项颇有意义的工作。据悉,今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将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并明确将加大企业创新激励力度,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2022年8月5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再次提出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基础前沿类的研究基金、研发项目和奖项。
之后,在2022年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从会议要求看,《32号公告》的具体要求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文件之一。
实践中,对于基础研究的界定,相关部门解释是,主要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32号公告》强调,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官网发布了详细指南。举例来看,如果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32号公告》答复称,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需要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2号公告》解释称,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此,一位税务人士介绍,在《32号公告》出台之前,企业通常只能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被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但在《32号公告》发布后,企业出资给特定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不仅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这极大提升了税收政策在基础研究领域的激励力度。
六、《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
近日公布的《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显示,到2030年,上海要在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领域涌现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硬核成果、创新企业和领军人才,未来产业产值达5000亿元左右。
细看方案不难发现,其涉及的未来产业如脑机接口、量子科技、6G技术等,无一例外都是涉及重塑全球创新版图、定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技术环节。这不仅体现了上海适度超前的战略眼光,而且显示出抢占未来先机的紧迫性。
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现阶段的关键是,要为未来产业打好产业基础,利用科技创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壮大创新产业集群。
政策要更加细化精准。未来产业普遍涉及科技发展的最前沿,且应用化、商业化转化能力需要长期验证,可能短期内难以看到市场成果,意味着高投入和高风险。所以,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市场主体的主动性,政策需要更加精准地引导资本对接,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培育未来产业优良的成长环境。
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试点。例如,在科教资源优势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率先布局一批国家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者建立发展先导区,以实现高端科技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科技资源要素配置,打造适应未来产业发展的供应链、产业链,通过先行区域带动其他区域发展。
创造更多应用场景。未来产业的最终目的是将科技创新造福生产生活,因此在布局规划产业的同时,也应考虑成果转化路径,帮助前沿技术融入实体经济,为各类创新成果融合提供合作机遇,尽快形成一批现象级应用,争取抢占全球创新链、产业链的关键位置。
七、《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政部10月14日发布《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总体向好,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在一些审计重点领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未能有效揭示财务舞弊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效果的高度关注。因此,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履行审计鉴证职责、合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有效决策判断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审计程序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石。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充分认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任务的系统性、复杂性,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建成并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要高度重视、深度参与和引领推动,依照事务所自身规模、服务范围、业务性质和具体情形,“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杜绝盲目“照搬照抄”。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进驻企业前要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并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企业后要对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切实防范、揭示会计造假行为。实施整合审计时,要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当识别出可能存在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错报且涉及管理层时,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要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要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情况作出职业判断;要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详见附件)。
四、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持续加强审计秩序管理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重点领域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有效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列入重点关注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审计秩序,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坚决清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害群之马”,强化震慑,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和职业声誉、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和塑造职业精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动态掌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充实、完善审计准则,发布问题解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范和指导。
八、《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二)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何种项目需要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需报请节能审查。
(四)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向谁报请节能审查
对于需要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渠道申报:
1、向市发展改革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备案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2、向经济信息化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准、备案的项目。
3、向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
4、向区发展改革委(经委)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区经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除外)。
(六)报请节能审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项目申请节能审查函(1份);
2、项目节能报告(3份);
3、《行政审批申请网上告知单》(请登录上海市政府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法人——投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申报结果)。
(七)项目节能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八)项目节能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节能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节能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节能审查时限内。
节能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节能评审时限内。
(九)节能审查意见验收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一般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十)违反《实施办法》责任追究与信用惩戒
1、责任追究:对政府工作人员、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把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2、信用惩戒。对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将违法违规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归集,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九、《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
10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提出五方面意见,分别为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推进外贸进出口结构优化、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外贸企业服务保障。
其中,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方面,《实施意见》提出,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进出口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与航运公司形成直接客户关系。支持航运企业设置中小直客专区库存,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在线提供专供舱位。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
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外贸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推动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鼓励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减小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产品,为外贸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服务。支持中小银行机构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降低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成本。
市场波动推升风险,外贸企业稳经营面临巨大挑战
我国是世界进出口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国际海运承担了中国约95%的外贸货物运输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更是连续多年位于世界第一。我国约有90%的出口贸易由集装箱海运来完成。我国占全球原材料海运进口总量的比重近28%,贡献全球集装箱出口量的份额约34%。
实际上,造船周期、全球宏观经济、贸易活跃度、燃油价格、行业政策等因素均会对集装箱海运价格造成影响。疫情以来,全球集装箱海运价格大幅波动,让集装箱海运收益和运输成本不确定性进一步提升,海运行业和外贸企业都面临极大的风险,迫切需要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对冲这种风险。现阶段的航运衍生品多定位于干散货及邮轮市场,且采用指数结算,与现货价格相关性不高,无法满足产业精准套保需求。
据光大期货分析师杜冰沁介绍,产业尤其是缺乏航运衍生品的集装箱市场相关企业主要以签订长期协议为主,以获得较为稳定的盈利;同时面对海运价格下跌,部分班轮公司也会为了保价采取停航措施。“但是由于现在长协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倒挂,集运市场上出现了部分客户毁约、要求重新签订长期协议的情况。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通过签订长约来进行的价格风险管理效果同样面临不确定性。”
在外汇市场方面,在今年人民币双向波动特征较为明显、弹性有所强化的背景下,相关企业通过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力度正在持续增强。进入8月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弱,给我国进口企业购汇带来较大的挑战和压力,上市公司发布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明显增多。
但目前国内还缺乏一个统一公开透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外汇避险工具。在业内人士看来,有必要发展境内外汇风险对冲工具,比如期货、期权等场内衍生工具。“首先,期货及期权合约分布在未来多个月份,可以为企业提供不同时间的风险对冲工具。其次,双向交易机制也非常有利于企业灵活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最后,期货、期权的保证金交易机制也可让企业节约大量的资金成本。”上述人士表示。
服务实体整装待发,丰富产业风险管理工具在路上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现如今,上期所的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已完成上市准备工作。此前,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了用于期货交易的标的指数——上海出口集装箱结算运价指数(SCFIS)。2019年年初,上期所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共同致力于航运指数期货产品的开发。同年,上期所开发的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的立项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同意。上期所第十一次会员大会中提到,2022年完成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准备工作。
据了解,上海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将以上海出口集装箱结算运价指数作为结算指数,交易航线为欧洲航线,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弗利克斯托、勒阿弗尔。也就是说,如果有企业要用集装箱把货物从上海运到汉堡,可以先在期货市场买入指数期货,未来如果运费上涨,期货市场赚到的钱,能够补贴运费。
在行业人士看来,期货价格以现货价格为基础,是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及市场未来预期的真实交易价格,是一个可提供发现远期价格的平台。引入期货作为第三方力量,不仅可以为产业提供避险工具,打破风险在产业链内部转移的传统模式,还可以为行业企业提供新的经营方式,促使产业链企业形成供应状态,助力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10月2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