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11月)

2022 1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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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共有九个大类、50个小项。

       《通知》提出,要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包括“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等。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如“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据悉,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4项主要污染物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3万吨、0.99万吨、1.63万吨和0.12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循环型产业和社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方案》要求,加快发展以废钢为原料的电炉短流程工艺,到2025年,废钢比力争达到15%以上。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钢铁、水泥、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为60%左右。推动宝钢股份宝山基地钢铁生产工艺加快从长流程向短流程转变,加大天然气喷吹工艺替代力度。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下降5%左右。

       《方案》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对确需新增的项目,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项目能耗、污染物排放准入门槛。推进存量“两高一低”项目节能减排挖潜工作,对项目实施动态监测,强化常态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一低”项目融资政策。

      《方案》明确,建设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交易机构,积极参与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最近,财政部的不少发文,备受关注。继9月27日发布《财政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之后,11月1日又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

       很多人对前一个《通知》中的「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十分关注,但对《意见》就不怎么在意了。其实,在小明看来,这是一件事的一体两面罢了——既要节流,也要开源。

       当前,稳增长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扩大有效投资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力度盘活存量资产,以释放更大的经济价值。《意见》正是奔着这个目标。又一个大市场正式启动!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目前规模高达40多万亿

      今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从6方面提出24条意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要求通过推动基础设施领域REITs健康发展、规范有序推进PPP、支持兼并重组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这里的“存量资产”,主要是基础设施。

       那这次财政部《意见》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指的又是什么呢?

       小明找到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面是这么定义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看到这里,还是比较模糊,不知道具体包括哪些。在年初“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中,有明确的答案。

       该通知对编报内容作了要求: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编报。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于今年8月9日发布的《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净值)24761.12万元,其中,部门/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22,532.56万元,占91.0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228.56万元,占9.00%。流动资产1921.6万元,占资产总额7.76%;固定资产22839.52万元,占资产总额92.24%。

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9419.43万元,占固定资产的85.03%(均为房屋);通用设备2,244.5万元,占9.83%(车辆,及其他设备);图书档案95.83万元,占0.42%;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888.67万元,占3.89%。

       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有多大呢?

       目前,我国一般把国有资产划分为三大类:一是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二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含金融),三就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财产和设施。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7.7万亿元、负债总额10.7万亿元、净资产27.0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1.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5.9万亿元。最新的数据显示,2017—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净资产从20.5万亿元增长到42.9万亿元,年均增长20.3%。

由此可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很是庞大。

       二是一些地方和单位早已行动,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管理原则,各级政府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划分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

        上述《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条例》第1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这很好理解。因为,如果这么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性质就变了,变成“经营性国有资产”了,相应地,就需要改变管理模式。

       为此,《条例》第58条特别提出:“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如何管理呢?《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也就是说,可以将其移交国资委监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尽可能对其保值增值。

       对于盘活方式,《意见》给出了8条路径,比如优化在用资产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实施公物仓管理等,但包括上述方式的6条路径都是节流。我们主要说说开源的部分

       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我们先来看开展资产出租或者处置。很多地方,早在《意见》出台之前,就已经在行动了。

       比如,去年10月15日,南昌市召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动员部署会。会议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进一步规范管理和盘活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对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理盘活工作进行培训。

有些地方,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比如江门市财政局,积极推动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将闲置的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流向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效果显著。2020年,市本级实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3.74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约3.64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约0.1亿元。

       再比如,镇沅县把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处置盘活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源泉,2019年以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的工作安排,成立了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产进行了清理摸排,梳理出闲置、在租、低效、无效运转的土地及房产共138项,经测量、评估,向社会公开处置,收缴处置收入2918万元;公开出让采砂权、采矿权收入3802万元。

       事实上,为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近年来各地加大了闲置国有资产处置力度。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非税收入287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5%。非税收入增长的原因之一,就是处置国有产权。

         比如,福建省财政厅的公开信息显示,福州、漳州等地安置房、配建房等一次性资产处置收入增加,1-7月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比增长63%。新疆通过挂牌出售巴州、克州、阿克苏等地闲置油气区块等方式,盘活政府性资源资产,1-7月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比增长了55.7%。

       再来看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去年,东阳市发布的《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清查、盘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盘活存量,做大国企。根据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统尽统,归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充实到国有企业,做大国有经营资本。”

       当前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这对地方经营能力强的国企来说,是一个扩张的好机会。

       三是盘清是盘活的基本前提要盘清,资产必须在线

       如上所说,《意见》是一个很重要,但在意的人却不多的文件。因为5月份才刚出了一个“盘活存量资产”的文件。但这也正说明了盘活存量资产的紧迫性。

       这一点,《意见》开篇就已经说了,“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

       这跟我国当前所处的经济阶段紧密相关。过去,是资本增长的阶段,到处都在修路架桥盖房子……然后招商、引资……获得税收。如今,盖得已经差不多了,但运营产生的收益却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尤其要盘活。因为它们之前本身就不是经营性的资产,比国有经营性的资产效率普遍更低。

       在如今地方财政压力较为突出的大背景下。预期上,普遍希望积极政策再次加大财政政策的力度。显然,9月27日《通知》的印发打破了这一预期。相比加大财政政策的力度,高层更偏向于在不增加新的政策空间的前提下,挖掘地方财政的潜力。如今,《意见》再次强调。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也看到,已经有一些地方在落地了,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还没行动起来的单位要赶紧了!否则,新增资产配售都会受影响,毕竟《意见》明确要求将资产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

       从各地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蓝图很大。比如,上面提到的南昌市,要求“积极推进资产清理盘活工作;必须底数全面准确、处置市场高效、程序制度规范,从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租用收支进行全程监管,构建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体系……”

       当然,各地的做法会略有差别,《意见》也说了,“鼓励因地制宜探索盘活资产的有效路径”。

但考虑到此次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要求实现“全覆盖”。不管哪里不管是谁,想要达成目标,首先得明白自己手里有哪些牌。换句话说,盘清是盘活的前提。

       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信息技术支撑。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实时掌握资产使用情况,为盘活资产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

       上面提到的镇沅县,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就四板斧:一是制度建设,针对资产配饰、使用等制定了各种管理办法;二是全面摸清家底,为此,2019年、2021年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开展专项清查;三是清理盘活闲置资产;四是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充实完善建立健全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规范、实时、动态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制度,做到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账相符。

       四、《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开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民众买个人养老金如何交个税,而这项政策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实施。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这一政策对不同收入的人群优惠力度不同,一般来说适用个税税率越高,实际扣税力度越大。

        五、《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制订,旨在提高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赛道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和特定出资事项。

      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重大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和软件领域参照有关规定可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 件;对于纯研发类项目,环评、备案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称,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先进技术国内首次示范应用、获批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可达到核定新增投资的30%;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对于已上市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民间投资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力军。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占整体投资的比重始终超过55%,在整体投资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当前民间投资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任务分工,并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

      《意见》共包括6个方面的21项具体举措。一是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二是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三是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更多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探索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四是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五是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融资的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六是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意见》强调,根据“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国家重大战略等明确的重点建设任务,选择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纳入各地区重点投资项目库,加强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资金等要素保障。在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REITs)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支持民间资本通过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同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引导民营企业加强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引导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意见》明确,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投资体系,研究开展投资项目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引导民间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提高投资质量。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努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国务院近期公布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缔约程序的涉外领域立法,是我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缔约管理法治化水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上海涉外法治,助力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八、《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规定》指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

       根据《规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为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提供适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不同类型跨境资金池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在跨境资金池框架下便利总部企业的境内外资金运作。高能级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提升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汇兑风险及财务成本。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银行可以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参照优质企业标准,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总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贸易便利方面,总部企业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新型国际贸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纳入离岸贸易“白名单”。

       九、《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指导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明确法定实施主体、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861项,包括行政处罚830项、行政强制31项。

       在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方面,将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健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及问责办法,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将梳理公布各地轻微免罚文件清单,对各地制定实施的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制度文件清单分批公布,让市场主体、群众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

       十、《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在全国上下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财政部出台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文件,对于推动PPP高质量发展,提振社会资本乃至全社会的信心,助力我国经济回稳向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的探索和实践创新发展了PPP模式

       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旨在改变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推广运用PPP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之后,PPP作为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被引入我国,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及长沙电厂等是早期代表性试点项目,但PPP在我国的跨越式、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近年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PPP模式已成为我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抓手。截至今年第三节度,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累计入库项目10331个、累计投资额达16.5万亿元,我国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PPP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推行PPP模式时,对国际上通行的公私合营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进行了制度创新,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际上是创立了“中国式PPP”。其突出表现在财金〔2014〕113号文将Private定义为“社会资本”,即“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国办发〔2015〕42号文提出:“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此政策背景下,一批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国资背景企业进入PPP市场,有力推动了PPP的发展。

       二是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都很重视PPP项目的规范发展和阳光运行,这是我国PPP事业发展的一条主线,也是PPP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就提出需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提出了“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等要求。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2017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力推动了PPP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则规范了PPP项目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201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传递了加强PPP项目规范管理的强烈信号。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使得PPP更多地聚焦于依赖于社会资本运营能力且具有较好运营收益的项目。2020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则规范了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促进了PPP模式长效健康发展。

       三是对策建议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阳光运行,除了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入库联评联审之外,还要加强项目的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

       十一、《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十二、《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11月21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情况进行了通报。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研发经济已成为新型经济形态和产业组织方式。生物医药产业具有研发投入强度高、专业化分工细等特点,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蓬勃发展的重点领域。上海历来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之一,创新要素集聚,研发能力全国领先。近年来,上海市出台多轮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方案,推动研发创新不断取得重要成果,为提高上海研发创新的经济贡献总量,加快打造全球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能,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印发了《若干政策措施》。

       《若干政策措施》注重发挥上海龙头企业、科技设施、专业人才、临床资源、金融资本等集聚优势,以推动创新产品注册证书落沪为关键抓手,进一步突出研发创新和经济贡献并重的政策导向,优化CDMO等支持政策,鼓励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实体化运行,引进和培育创新型总部,引导科技孵化企业本地转化,提高上海研发创新的经济贡献总量。到2025年,上海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研发经济总体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培育或引进100个以上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重磅产品,培育50家以上具备生物医药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功能的创新型总部。到2030年,上海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地位进一步凸显,研发经济成为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政策核心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16条政策措施:

       第一个方面是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能力布局;更好发挥临床资源集聚优势,加强医企协同对接。

       第二个方面是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新模式。持续推动“张江研发+上海制造”,对在上海市研发并在上海市生产的创新产品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优化创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支持政策;优化改良型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支持政策;优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支持政策。

       第三个方面是引进和培育创新型总部,对创新型总部给予分级奖励;支持研发中心升级为多功能研发总部;给予相关便利化政策支持。

       第四个方面是支持高水平孵化转化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生物医药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技术成果中试验证和转化平台建设;完善生物医药企业孵化培育机制。

       第五个方面是提高生物医药知识产权交易活跃度。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开设“生物医药专板”;试点推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第六个方面是支持研发创新产品的上市和使用。进一步提升创新产品审评审批速度;加快创新产品入院使用;完善创新药械纳入商业医疗保险推荐机制。

       十三、《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国务院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此前,国务院分别在2015年3月份、2016年1月份、2018年7月份、2019年12月份、2020年4月份、2022年1月份,分6批在杭州、宁波、天津等132个城市开展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此次,国务院批复同意再新设33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全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达到165个。

       从布局时间来看,基于相关实践经验的积累,相邻批次获批的间隔时间有所缩短;从区域布局来看,已基本形成内陆和沿海、东部和西部两个维度的联动,有助于区域协同发展。

      《批复》要求,“复制推广前六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近年来,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1.62万亿元,增长25.7%。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1.92万亿元,增长18.6%,实现连续增长。

       跨境电商有助于带动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竞争力。对于依赖线下渠道进行销售、拓展海外市场的外贸企业而言,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线下活动不便,而跨境电商可以使其通过线上方式拓展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叠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有助于相关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这对保外贸主体、保订单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跨境电商有助于中国企业树立自己的产品形象,提升我国外贸的综合发展质量。

         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11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