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8月)

2022 09 02
返回

2022年8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13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

       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明确部署,今年要紧盯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腐败问题;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是腐败的高风险区,重点领域要重点抓,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严惩各类腐败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方面,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持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进一步申明法规制度要求,补齐配套制度机制短板,扎紧法规制度笼子,夯实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二)《意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是什么?

       《意见》全面对标对表中央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方向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紧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实现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权责更加清晰合理、制度规则更加严密可操作、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作用,引导招投标活动朝更加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一是明确主体权责,划定行为边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整肃投标人不法行为,约束专家评标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治理环境。

       二是健全闭环管理,程序结果并重。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转变,扭转实践中重采购程序、轻采购结果的不良倾向,推进形成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管理。

       三是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责任追究。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随机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监管手段,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创新制度机制,提升工作实效。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积极吸纳近年来地方探索推行的招标文件公示、评标报告审查、合同履约验收、招标项目绩效评价、远程异地评标、内部举报人、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创新,提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效果。

       (三)《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政策措施?

       《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提出,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畅通异议渠道,推进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加强招标档案管理,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在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方面,《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严肃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提高评标质量,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加强评标场所运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在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方面,《意见》提出,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对于有关方面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在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意见》要求,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健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如何处理好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今年3月份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等超预期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做好稳投资工作对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至关重要。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是扩大国内需求、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支撑,是优化供给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招标投标是重大项目开工前的重要环节,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又要提升招标采购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提高相关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效率,对于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十分重要。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疫情防控需求,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避免因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五)在推动《意见》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顽固性,需要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系统治理,久久为功。《意见》要求,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推动《意见》落实落地。

       与此同时,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实现良法善治。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官方解读】

       日前,财政部负责人就出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通知》的相关背景和意义如何?

       答:财政部高度重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近年来不断建章立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先后出台一系列财务制度。但金融领域一些风险事件和违法违纪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业仍然存在财经纪律执行不到位、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收支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金融单位时也指出了相关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会议精神,按照问题导向原则,聚焦规范收支管理、维护资产安全、落实主体责任等重点环节领域,着力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问:《通知》主要思路如何?

       答:《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发现的收支管理不规范、资产风险分类不实、核销后管理不到位、境外资产管理薄弱、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从四方面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强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一是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是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

       问:《通知》在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金融企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有效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严格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等资产要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二是严格落实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业要按标准规范配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因公出国(境)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落实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差旅、住宿、接待标准。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三是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金融企业要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各级分支机构、子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的薪酬管理主体责任,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四是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制度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要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机制,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追责追薪。

       问:《通知》对于加强金融企业资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金融企业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客观公允反映经营成果,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操纵利润。二是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不良资产核销前,金融企业要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推进资产保全和尽职追偿,并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落实董事会监督职责。金融企业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真实资产质量。三是强化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决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要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事中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测、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实施决策、执行、监测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廉洁风险;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实施追踪问效。

       问:《通知》对于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金融企业要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记录各项经济行为和交易事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金融企业要按照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二是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金融企业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落实对股东负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严格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防止长期不轮换形成合谋的风险。

       问:《通知》对于财政部门履职尽责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金融治理规范有序。引导国有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二是切实加强国有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国有股权董事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操作指引规范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做到忠实勤勉,更好发挥对金融企业和管理层监督制约作用。三是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责任,切实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负责机制,要求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于金融企业以通用目的为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出具适用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审计报告。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要加强金融风险信息监测,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外溢;及时开展财会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有效维护财经纪律。

       三、《上海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年)》

       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上海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年)》。规划提出至2025年建成不少于17.8万张养老床位,全市每千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供应能力达到25万客/日左右。

       一是该规划期限为2022—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规划原则为: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坚持服务均等、差异引导,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坚持适度前瞻、底线管控,坚持优化布局、增存并举,坚持凝聚共识、多规衔接。

       近期(到2025年)规划目标为:全面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老年友好城市,持续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深化“90—7—3”养老服务格局,建成方便可及、服务专业、功能复合、覆盖城乡、层次多元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近期(到2025年)规划总量指标为:建成不少于17.8万张养老床位,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小于60%,且包含至少1.5万张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床位;全市每千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街镇养老服务综合体总量力争达到5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供应能力达到25万客/日左右,建成100家乡村长者照护之家。

       二是各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各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配置。

       养老床位方面,中心城区各区养老床位数按照区域内户籍老年人口的2.5%配置,浦东新区养老床位数按照区域内户籍老年人口的3.1%配置,其他各区养老床位数按照区域内户籍老年人口的3.5%配置。建立养老床位统筹建设机制,近期(到2025年)主要在五个新城和部分郊区落实约1万张统筹建设床位。高龄老年人(80岁及以上)占比较高的区优先建设护理型床位。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根据各区常住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同,近期(到2025年)一类、二类、三类区常住人口每千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分别达到55平方米、50平方米、45平方米。

       三是请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将该规划作为上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的重要指导依据,相关内容同步纳入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

       四是请市民政局根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总体目标,制定上海市养老服务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落地。请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指导各区抓紧落实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一)罚款事项调整原则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裁量权的规范、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了罚款,而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只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其他行政处罚,而没有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要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依法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设定罚款。

       三是科学确定罚款数额。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要加强协调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

       (二)罚款取消后监管措施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三)规范罚款实施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为了确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真正落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

      《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现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加快带动一批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将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

       据了解,2022年—2025年,中央财政计划分三批支持地方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围绕100个细分行业,支持300个左右公共服务平台,打造4000—6000家“小灯塔”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样本。

       制造业关键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是试点重点方向。通知提出,对其中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向医药和化学制造、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服务平台,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改造服务。其中,2022年年拟支持100个左右服务平台。

       六、《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临港新片区迎来揭牌成立3周年。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上,《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发布,推动临港新片区在新起点迈出新步伐,再上新台阶。

       本次发布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临港新片区“产”“城”“人”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目标,聚焦强化产业支撑、强化城市功能基础、强化政策保障3个方面提出23条任务举措。

       据悉,临港新片区成立以来,上海先后两次出台市级支持政策文件,即《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本次发布《若干政策措施》,主要目的是以解决新片区重大项目建设和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痛点堵点问题为导向,赋予新片区更多改革自主权和先行先试任务,在市级事权范围内最大力度支持新片区深化差异化制度探索,助力新片区更好成为全市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

       为进一步提升创新型产业发展水平,《若干政策措施》提出5项支持政策,包括提升高端制造业能级,加强国际氢能谷、东方芯港、生命蓝湾、动力之源等重点园区建设;建设滴水湖AI创新港,培养AI创新生态;深化国际数据港建设,探索建设国家数据跨境流动试验示范区;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拓展服务贸易、跨境电商、保税维修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更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和功能平台布局新片区,推动一批科研院所、高校研究院、产学研转化平台、保税研发中心布局新片区。

       在进一步完善独立综合性城市功能体系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提出8项支持政策,包括打造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临港集疏运中心、市域铁路南汇支线,加快启动建设小洋山北侧作业区相关工程、大芦线东延伸等项目。推进教育资源优质均衡发展,打造上海产教融合示范区;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引进上海优质中医资源建设三级中医医院;打造大都市旅游目的地,支持新片区承办国际、国内文化节展和顶级赛事活动。此外,还将完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推动航空产业配套项目规划建设;建设临港数字化转型示范区,建设融合生长的未来数字孪生城;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低碳城市,建设临港风光气储示范区;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在强化政策保障方面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要素供给,共出台10项支持政策,包括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赋予新片区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推荐权;推动技能劳动者在新片区高质量就业,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引进专属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人才子女就学服务,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体系,为重大项目建设紧缺急需海外人才提供出入境“绿色通道”服务;定向优化新片区人才购房政策;支持新片区重大项目建设融资机制创新,支持新片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华源表示,下一步,将坚持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任务作为全市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政策的落实落地,对政策推进情况开展动态评估,持续放大政策实效,推动新片区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改革创新发展。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22]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别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加大实施保障力度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概念

       《意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界定为:“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与行政征收的联系

      《意见》在第三部分“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其中第八条阐述了“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可以看作《意见》对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重点对行政征收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关于土地征收的标准、条件,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和权限,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对“公共利益”该做如何解读,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致,现实中,也常会出现打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幌子,实际上从事的是商业开发,为商业开发镀上公益的外衣。

       对于征收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应由何种机构来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出现过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

       二是合理确定征收的补偿安置标准

       以集体土地为例,关于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实践中常出现被征地农民因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尤其是对被征地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往往补偿安置方案仅给出每平几百块的补偿价格,对于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还需进一步合理化,需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作该方案。

        三是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意见》第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

       最近几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协议搬迁事件,在用地项目还未被批下来,甚至还未申请征地项目,当地政府就已经动员村民与其签订补偿协议,但协议搬迁实际上是不被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协议搬迁下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很难受到保护,《意见》第八条的到来有望进一步遏制此种现象蔓延。

       八、《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决策部署,落实财政管理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修订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称《制度》)。

       《制度》以落实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科研活动规律、体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特点为原则,根据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落实《预算法》等财政法律法规的新规定,体现财政改革新要求。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等要求,调整财务报告、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相关条款。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要求,增加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条款,明确科学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改革精神,增加科研项目资金监管要求,明确科学事业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四是与政府会计准则相衔接,明确科学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范围,以准确核算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收入。 

       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密切关注《制度》实施情况,推进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持续跟踪问效,指导科学事业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九、《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下称“行动方案”),要求到2023年底,一批惠企创新政策落地见效,创新要素加速向企业集聚,各类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批骨干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一大批中小企业成为创新重要发源地,形成更加公平公正的创新环境。

       行动方案提出10方面行动内容。其中,在推动惠企创新政策扎实落地方面,行动方案提出,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健全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措施,形成各类企业“创新不问出身”的政策环境。

       在引导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行动方案指出,要制定国家鼓励企业研发的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国家科技计划中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项目,鼓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企业加强硬科技创新。

       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方面,行动方案要求,支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在强化对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方面,行动方案提到,要建立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深入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仪器设备信用贷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为10万家以上企业增信授信。

       十、《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8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