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5月期)

2022 06 01
返回

2022年5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

       《通知》根据煤炭利用方向的产品性质、工艺特点、污染物排放特性,基于国家相关标准,结合不同行业发展实际、发展预期,科学划定各行业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对于规范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实施减污降碳改造提供了指导和重要依据。

  《通知》按国家相关标准的准入值或限定值,设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能效的基准水平;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的先进能效指标以及重点领域运行实际情况,对标杆水平进行设定。对于燃煤发电能耗,在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机组运行情况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分别对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对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提出不同要求。

  对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通知》既考虑了现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又考虑了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参考煤炭利用技术水平以及政策要求,提出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其中,对燃煤锅炉供热大气污染物排放,在参考国家标准的基准上,还充分考虑了地方超低排放要求的实际情况,设定了标杆水平。

       二、《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方案》部署了六个方面的行动举措。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二是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三是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四是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五是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是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方案》指出,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2025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强化监管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三、《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四、《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通知》提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通知》要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通知》提出,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五、《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意见》指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切实做好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意见》提出,要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要创造条件盘活存量资产,积极落实产权界定、手续办理等项目盘活条件,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形成政策合力。要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透明确定交易价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工安置等规定,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确保基础设施稳健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意见》强调,盘活存量资产要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精准有效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等新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配套资金支持,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意见》要求,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加大督促力度。

       《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拿出有吸引力的示范项目,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确保将《意见》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2年医改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21项具体任务:

       一是加快构建有序的就医和诊疗新格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通过发挥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辐射作用、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市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和优化就医秩序等举措,推动做到大病重病在本省就能解决,一般的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在乡镇、村里解决。

       二是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学习三明医改“人民至上、敢为人先”的精神和改革整体联动、完善医改经济政策等核心经验,通过加大三明医改经验推广力度、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加强综合监管等举措,因地制宜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三是着力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高度重视健康的重要性和战略性,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预防为主,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加强医防协同,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是推进医药卫生高质量发展。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通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政府投入激励作用、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等举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任务》明确了各项具体任务的负责部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化医改。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和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协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价,开展医改监测,建立任务台账,强化定期调度和通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意见》提出13条政策措施,指出要保障外贸领域生产流通稳定,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等。

  《意见》指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 

       八、《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

       国资委印发《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分类推进上市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格局。做强做优一批,以优势上市公司为核心,通过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加大专业化整合力度,推动更多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汇聚,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大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运营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市场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力争成为行业领军企业。调整盘活一批,梳理业务协同度弱、管理链条过长、缺乏持续经营能力、长期丧失融资功能、存在失管失控风险等情况的上市平台,列出清单,因企制宜制定调整计划,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调整,支持通过吸收合并、资产重组、跨市场运作等方式盘活,或通过无偿划转、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和优势领域。

       九、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配合做好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通知》表示,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的有关规定。

        十、《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锚定到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实施方案》指出,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实施方案》要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了7方面21具体政策举措。一是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二是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三是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健全新能源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四是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五是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六是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科学评价新能源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促进农村清洁取暖、农业清洁生产,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七是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具体政策措施,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同时,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此前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不但考虑到当前中小企业的困难,并且找准了帮助中小企业的途径,通过增大市场机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十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提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该《通知》从加强框架协议采购组织协调、处理好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衔接、推动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等七个方面做出详细要求。

       十三、《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六个方面33项措施。一是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加大稳岗支持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二是货币金融政策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三是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四是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提高煤炭、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五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六是保基本民生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推动《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政策法规导读(2022年5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