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关于进一步健全上海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上海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于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
(一)关于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二)关于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全市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全市统一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关于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补贴标准实行标准托底政策,当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时,若当月SCPI同比涨幅小于3.5%,则按3.5%计算补贴标准;大于或等于3.5%的,按SCPI实际涨幅计算。
(四)关于资金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城乡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等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通过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等现有渠道发放,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有渠道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与其他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重复发放。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外商投资,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营造更加高效、透明的投资环境。
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彭一浩介绍,《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提出,要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对于核准项目,取消了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等附件材料,并且明确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能够实现数据互认共享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对于备案项目,明确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将全部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可在线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办法》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方式、流程等均保持一致。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明确由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
《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地方“放管服”改革特色,着力强化寓管理于服务。在促进外商扩大项目投资方面,上海还将重点做好几方面工作。例如,加大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商务区等战略功能区开放先行先试力度,认真落实2021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开放措施,助力企业用好RCEP协定规则提升效益;进一步发挥市级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作用,市区协同推动重大外资项目加快建设;积极支持外商扩大鼓励类项目投资,落实好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
三、《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实施指南(试行)》解读
在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数字化转型新趋势和质量管理变革新动向,在强化方向指引、突出企业主体、完善服务供给、加强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针对性举措。
《指南》共七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明确了“一条主线、三大转变、四项原则”总体要求,强化方向指引。第二章从三个层面提出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的关键场景,引导企业将场景建设作为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的切入点。第三章至第五章,突出企业主体,从工作机制、增强能力、数据开发等方面提出实施要求。引导企业系统完善工作机制,夯实推进质量数字化管理基础;聚焦能力建设主线,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全面强化质量管理数字化能力;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数据开发利用,提升数据驱动作用。第六章引导相关方创新质量管理数字化公共服务,提升服务供给水平。第七章坚持多措并举,引导相关方完善政策保障和支撑环境。
四、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办法》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或者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2〕3号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通知,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
通知明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批准设立并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可适当延长招标期限,最晚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招标。
六、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简称《规则》),旨在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
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规则》表示,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作出部署。《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5条工作措施。一是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规则对接,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等5条措施。二是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三是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四是完善保障措施。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
《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围绕“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一体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和效能提升,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全面提升质量水平,维护和优化高效、有序、统一、安全的超大规模市场,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施策。 《规划》提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运行更加规范、市场循环充分畅通、消费安全保障有力、质量水平显著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高等目标。
《规划》提出六项重点任务。一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维护和完善国内统一市场,促进市场循环充分畅通;四是完善质量政策和技术体系,服务高质量发展;五是坚守安全底线,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六是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市场综合监管效能。
《规划》从五方面完善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评估考核、引导社会参与。《规划》要求,加强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为市场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举措,推动规划有效落实。各地区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丰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确保规划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