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1年12月)

2021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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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人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立法权,在企业破产领域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若干规定》立足于浦东先行先试需求,对目前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变通,推动浦东率先形成更加完备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为国家破产法治进一步完善积累实践经验。

       二、《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点如下:

       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该《通知》对以往关于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明确了债权转让过程中关于具体流程的操作范围及要求,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有利于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消息,近日财政部 、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水利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水利基础设施的构成、水利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水利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水利基础设施的折旧及组织保障等。

      《通知》指出,由多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职责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的,该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四、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规划》提出,到2025年,广大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公民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增强。财政领域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在财政普法重点内容方面,《规划》要求,强化学习宣传财税法律法规。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学习宣传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各单行税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财政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适应加强财会监督的需要,大力宣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社会公众更加熟悉、理解和支持财政工作。

       在持续提升全民财政法治素养方面,《规划》明确,要加强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学法用法。面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彩票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从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规划》还指出,要探索使用财政法律人才库、公益性普法组织和普法讲师团,完善政府购买方式等社会财政普法机制,打造财政普法大格局

       五、《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要求,废纸加工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废纸一直是我国造纸行业发展的重要原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与利用对节约纤维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环境压力、发展循环经济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民众对环境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我国废纸回收总量正在逐年增长。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废纸回收量达到5493万吨。

       《规范条件》明确,废纸加工是指按照废纸的来源用途、分类标准、质量要求等,对废纸进行分类、挑选、除杂、切割、破碎、包装等加工处理,并将加工后的废纸作为原料送往造纸等生产制造行业进行再生利用的过程。废纸加工企业是指从事废纸加工行业的企业,不包含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纸浆、纸板及其它后续产品的利用企业。

       此外,《规范条件》还提出,废纸加工企业应对收集的废纸进行充分分拣,分拣出的塑料、金属、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应妥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5%

       六、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制度》旨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原则,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在资金筹集方面,《制度》规定,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在资产运营方面,明确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制度》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同时,要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

        七、《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指南》包括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共9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是明确细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所列九章的基础上,《指南》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章所包含的“节”及其包含的内容。

  二是专项施工方案中可采取风险辨识与分级。《指南》在“工程概况”一章中,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一节,提出可对专项施工方案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及安全风险分级,并建议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三是明确危大工程的验收内容。危大工程验收区别于常规的质量验收,以实体安全验收和条件安全验收为主要内容,为危大工程自身和后续工程提供了安全的作业环境。

  四是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中除应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相关单位及人员职责、应急物资准备等内容外,也应明确应急事件及其应急措施。《指南》明确了应急事件是指专项施工方案所涉及的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主要风险事故。

       八、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指出,引导资金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个方面。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九、《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1年是收入、租赁等新准则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年报信息将直接反映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效果;2021年是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将直接影响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实落地成效。当前正处于企业编制2021年年报的关键时期,有关地方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督促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审计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切实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重点关注货币资金、收入、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商誉、资产减值、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会计差错、持续经营等高风险领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对于财务造假高发领域、需要作出重大职业判断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当保持特别关注和谨慎,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促进持续提升行业公信力。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民营企业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收入、金融工具、租赁等新准则以及通知相关重点内容的学习理解,准确把握有关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风险较大、问题频发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加强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认定,对与财报重大错报相关舞弊风险,资金资产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投资并购及重组、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及重大风险事件等重点领域的错报风险加强评估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准则有效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企业年报通过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在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通知》表示,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将继续深入实施部门间年报通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同配合力度,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年报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加大对滥用会计准则进行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方案》提出,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共享,多种方式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坚持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坚持多方参与、协同联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构建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强化信息分级分类管理,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实施方案》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一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整合公共信用信息,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二是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接入机构完善信用评价模型,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三是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工作。要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供贷款贴息。要做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十二、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近日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扩展了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增加了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了信息公开方式,建立了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压实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顺应绩效管理、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要求,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为避免《办法》频繁修订,明确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提出对主动公开信息条目、责任主体、录入及公开时点等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政策法规导读(2021年12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