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1年8月)

2021 09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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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审计署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

       审计署印发《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保障资金运行“精准、安全、高效”为主线,把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体推进揭示问题、促进改革,促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还提出了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对高质量推进社会保障领域审计全覆盖、扎实推进社会保障大数据审计、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严格审计质量控制、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

       《清单》总结了上海、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江苏、陕西等省市在发展数字设计、推广智能生产、推动智能施工、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研发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支持等六项工作的经验做法。

       其中,在发展数字设计方面,涵盖明确实施范围和要求、强化工程建设各阶段BIM应用、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审查施工图、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鼓励政策4项主要举措;在推广智能生产方面,涵盖建立基于BIM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打造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工厂、建立预制构件质量追溯系统3项主要举措;在推动智能施工方面,涵盖制定统一的智慧工地标准、推进基于BIM的智慧工地策划、夯实各方主体责任3项主要举措;

       在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方面,涵盖制定建设指南、政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垂直细分领域行业级平台、鼓励大型企业建设企业级平台4项主要举措;在研发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方面,涵盖普及测量机器人和智能测量工具、推广应用部品部件生产机器人、加快研发施工机器人和智能工程机械设备3项主要举措;在加强统筹协作和政策支持方面,涵盖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以及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两项主要举措。

       三、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一是要求评级机构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二是对于评级大幅调整行为,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方法模型进行检查和评估;三是强调评级机构跟踪评级的及时性,提高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四是要求评级机构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五是鼓励评级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为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此次通知。

       通知指出,为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一步均衡地区之间基金负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指标设置思路。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时,要按照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指标、设置指标值的三个步骤,逐步分解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同时,要加强不同层级项目之间绩效指标的有机衔接,确保任务相互匹配、指标逻辑对应、数据相互支撑。

       二是突出了指标设置原则。《指引》提出,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等主体内容,体现项目主要产出和核心效果,坚持细化、量化,便于衡量评价。为此,《指引》提炼了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三项原则,阐述了各项原则的具体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编制符合规范。

       三是规范了绩效指标类型和设置要求。《指引》明确,绩效指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在此框架下,逐项对一级指标和相关二级指标的定义、设定情形等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细化了绩效指标的具体编制方法。《指引》从绩效目标编制的具体工作入手,对绩效指标名称及解释、绩效指标来源、指标值设定依据、指标完成值取值方式、指标完成值数据来源、指标赋分规则、指标分值权重、佐证资料要求等内容进行说明和举例,对相关需填报内容进行规范。

       六、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对试点中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收集整理,逐一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制定了《操作办法》。《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二是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三是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四是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五是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六是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树立系统观念,做好统筹谋划,努力构建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政监管,逐步完善行业治理,显著优化执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要坚持诚信为本、质量为先,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要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和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从严监管,依法追究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会计责任。要优化执业环境和能力,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业务。上下联动、依法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当前行业内较为突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泄露传播涉密敏感信息等,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丧失独立性等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梳理一批财务会计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形成各部门共同行动清单,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做到“零容忍”,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和基础制度建设。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清单,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措施、丰富监管工具、细化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合理区分财务造假的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明确其他单位向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证明的法律责任。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关规定,明确公众利益实体审计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处理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案件,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压实企业审计委员会责任,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恶性竞争。

       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业务。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函证不实、效率低下、收费过高等问题,支持提升审计效率和质量。开展银行函证第三方平台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形成配套工作指引,完善业务、数据、安全等标准体系,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并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推广应用。规范银行函证业务及收费行为,对提供不实回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进一步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坚持会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党建工作要求载入章程或协议,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巡视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信息报送、督查考评等制度,发挥统筹抓总作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在中国境内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定了市场主体的登记类别和登记原则、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具体要求;明确了登记机关履行职责相关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九、《“十四五”上海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规划》与审计署提出的“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及“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相衔接,提出“十四五”期间上海审计的主要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构建形成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集中统一,重点是推动完善市委审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机制,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工作有关要求,把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审计工作“一盘棋”。全面覆盖,重点要统筹和运用各类审计资源,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全方位的审计监督格局,消除监督盲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权威高效,重点要完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并优化上下左右协调联动的审计监督大格局,系统发力、提质增效,更加有力地维护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威、制度权威。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社会保障与民生审计、资源环境审计、金融和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审计任务。

       十、《上海市“一江一河”发展“十四五”规划》

       《规划》提出,至“十四五”期末,黄浦江沿岸地区基本建成体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集中展示区,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公共客厅和具有区域辐射效应的滨水生态走廊。苏州河沿岸地区通过城市更新、人文建设和生态修复,初步建成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范区,基本建成多元功能复合的活力城区、尺度宜人有温度的人文城区、生态效益最大化的绿色城区。

         政策法规导读(2021年8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