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5月)

2024 0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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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政策法规导读

       一、《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改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提出,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二、《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6月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于5月6日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发布的规定,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强了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在继续对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的基础上,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新增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三是进一步加强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发挥主管部门的专业性和职能作用,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永久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政策调整后,在保持原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支持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合理进口需求,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专业职能作用,强化了政策风险防控,将有助于扩大优质文化供给,促进藏品收藏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支持文化强国建设。

       三、《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意见》明确4方面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三是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四是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

       《意见》提出7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二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三是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四是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五是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六是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七是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为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27个品种。同时,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

       《决定》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决定》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冷轧带肋钢筋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明确过渡期,确保于2024年9月底前实施。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五、《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暂行办法》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对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细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数据安全管理活动提供依据,有利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调,要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建设,及时跟进健全相关制度规定。《暂行办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财会监督有关要求。《暂行办法》构建了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明确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方职责,确保有效衔接,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监管。

      (二)《暂行办法》制订经历的过程

       在深入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安全管理现状和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调研,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数据安全专家专题讨论,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两部门联合面向地方财政部门、网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体认为,《暂行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指导性强,有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处理活动。同时,部分反馈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充分吸收采纳,在反复研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总则,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责任主体;二是数据管理,主要包括总体责任、责任人员、数据分类分级、日志管理、数据传输管理、数据加密管理、数据备份、业务约定书、技术保护手段、日常安全监测、数据出境等内容;三是网络管理,主要包括网络管理制度、资源投入、访问控制、系统账户管理等内容;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信息共享、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安全审查、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五是附则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审计业务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或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超过100万用户的网络平台运营者提供审计服务;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未从事前述三类业务,但审计业务涉及重要数据或者核心数据,也应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标准,确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对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存储、相关日志、传输等作出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有义务通过业务约定书、确认函等方式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中的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相关信息。在数据存储上,存储重要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三级及以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存储核心数据的信息系统要落实四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在日志管理上,要求涉及核心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向他人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相关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三年。涉及一般数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不作特别要求。

       三是规范底稿管理。截至目前,我国有35家会计师事务所加入或创建了28个国际会计网络,行业对外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暂行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合同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境内项目资料数据等类似条款。境外监管机构因监管需要确需调取境内审计工作底稿的,应通过相应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依规获取,相应审计工作底稿出境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出境事项应当建立逐级复核机制,落实数据安全管控责任。

       四是强化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管理资源投入、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网络管理账户权限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章立制并有效执行,确保网络安全管理能力与提供的专业服务相适应;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行为。

       五是聚焦安全可控。《暂行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数据备份制度,确保在审计相关应用系统因外部技术原因被停止使用、被限制使用等情况下,仍能访问、调取、使用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加密设备应当设置在境内并由境内团队负责运行维护,密钥应当存储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拥有其审计业务系统中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自主管理权限,统一设置、维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工作人员账户,不得设置不受限制、不受监控的超级账户,不得将管理员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使用。

       六是压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职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依法实施的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四)对于《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切实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安全审查等有关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

       六、《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该办法确定了各部门的管理权限,明确了信息对接管理的平台及流程,建立了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制度,保障了存管资金管理,坚持日常监管与动态预警相结合,提出了预警及违规情形处置,有利于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

       七、《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从2024年起,在全国全面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政策

       根据通知,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相关农产品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方案方面,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在相关中央单位承担不低于1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相关中央单位保费补贴按其种植业务所在地补贴比例执行。

       八、《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实体经济企业关切,提出7个方面22项任务,对于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扎实推进降成本工作是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重要举措

       开年以来,实体经济运行态势和市场信心预期正在恢复。一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5.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1%,增速均较上年四季度进一步回升,反映实体经济平稳运行、稳中向好的态势得到进一步巩固;4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综合PMI产出指数分别为50.4%和51.7%,两大指数均位于扩张区间,表明企业对经济景气的信心正在增强。与此同时,继续巩固实体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仍需要政策的强有力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保持降成本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让实体经济轻装上阵是应有之义,直面市场关切打好降成本政策“组合拳”,将有助于充分释放宏观政策红利,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优惠,有利于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预期改善

      (二)聚焦重点环节发力,突出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

       持续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通知》明确,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从实践看,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对相关领域“精准滴灌”,有利于企业持续推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通知》提出,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政策注重扶“农”、扶“小”、扶“民”,这是调节资金配置的重要导向,同时强调完善小微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落地。

       (三)强化要素保障和物流降本,支持实体经济运行提质增效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引导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是降成本工作的重要方面。从贷款利率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将持续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从金融服务看,在相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落地见效是关键所在。政策注重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发挥好相关平台功能,精准对接实体经济企业个性化的融资需求,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通知》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将继续助力企业缓解用工成本上升压力。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和企业用工保障,帮助企业提升人力资源利用效率,间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降低用地、原材料和物流成本。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对用地、用能、物流成本较为敏感,相关领域成本下降带来的企业增收效果颇为明显。同时,持续推动企业用地、原材料、物流成本下降,对于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经济循环也将起到关键作用。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塑造良好发展环境

       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知》将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作为减税降费的重要抓手,推动涉企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对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不落实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这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当利益的关键举措。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知》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深入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这类举措将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涉企服务,切实稳定经营主体政策预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5月24日,由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指引适用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以全权委托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事项的全过程管理。

       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定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五)处分的种类,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六)《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考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七)《条例》对处分程序作出的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八)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九)《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条例》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的方式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一、《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

       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方案要求,2024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2.5%左右、3.9%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源消耗降低3.5%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0%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

        十二、《上海市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上海市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是,2023年裁员率不高于5.5%,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返还比例上,以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大型企业按30%、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返还资金不仅能够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还可作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此外,为提高用人单位的获得感和便捷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发放。经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陆续收到推送短信,单位通过人社自助经办平台对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予以确认,经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稳岗返还资金将直接拨付到单位账户。根据工作安排,首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于近日收到返还资金。

       十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二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有关决议等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三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政策法规导读(2024年5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