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0年9月第1期)

2021 01 27
返回

2020年9月第1期

政策法规导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六是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开设、变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核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事项、超收和短收的处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来 源:中国政府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作了适当调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要点包括:

       一、计税依据有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同增值税、消费税进行衔接。

       二、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三、针对重点群体实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对重大事项、特殊群体等实行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这标志着中国有关契税领域的单行法律规定从条例正式上升到法律,是中国推进税收法定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要点包括:

        一、扩大了征税范围和交易方式,由先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扩大为“土地使用权”,征税范围增大;同时《契税法》规定了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纳入征税范围。

       二、免征契税的适用情形扩大,免征契税的情形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上新增了非营利学校等公益机构,同时也包括了更具体化的免征或减征情形,如夫妻之间房屋权属的变更、继承取得土地或房屋权属等。

       三、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更加灵活。由“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更改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对纳税人来说,申报纳税的时间更加宽松和灵活。

       四、增加了退税规定。在登记前,发生了合同无效或失效的事由,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为顺应深化市场监督体系改革内在要求,2020年8月10日财政部及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对银行询证及回函的流程、回函的具体内容及标准术语、回函的时间、回函的管理及数字化处理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一并出台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操作指引》,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就银行函证的重要性、回函工作管理、回函服务质效、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以及对回函工作的监管管理和行业自律作出全面描述与规范,并制定了配套的指引细则,兼具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银行业数据治理能力,防范银行业和会计师行业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要点如下:

      一是对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提出明确时间表;二是更新了标准银行询证函格式并明确要求银行函证回函应当覆盖资金池等金融创新业务信息;三是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填写说明;四是进一步细化了银行和注册会计师在办理银行函证及回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五是加强监管管理和行业自律。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2020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该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共4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修订了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为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政策法规导读(2020年9月第1期)



下一篇